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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2:38
工程合同是建造施工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签定合同就需求确保合同的效能,不然将成为白纸一张,得不到法令的供认和维护,而由于在进行签定施工工程合一起,签定的主题不同,所具有的效能有所差异,如分公司和项目部签定的合同就有显着差异。那么,工程合同的效能怎么确定?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通知你吧!
【网友咨询】
工程合同的效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答】
(一)分公司或项目部对外签定合同的效能
1、分公司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条规则,“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合同法关于何为其他安排没有清晰的规则,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机构和产业,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安排,包含:(1)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2)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挂号收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收取社会团体挂号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我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我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9)契合本条规则条件的其他安排。
依据上述规则,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规划内,其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可是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这儿值得留意的是,尽管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规划内对外签定合同,可是一旦分公司逾越总公司的授权签定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必定是无效,除非签定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依旧与其签定合同。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规划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
2、项目部签定的合同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许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定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能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契合上述法令规则的“其他安排”,因而此类合同严厉从法令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定合一起有施工单位的清晰授权或许过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由于契合《合同法》规则的表见署理而确定为有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据此,假如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项目部在签定合一起是有署理权的,那么此类合同是有用的,因而合同发生的法令职责由施工单位承当。
3、项目经理/实践施工人签定的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还有一种景象,是由项目经理或许实践施工人对外签定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要项目经理或许实践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能确定要分两种状况:其一,项目经理假如是施工单位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确定为职务行为,关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职责。其二,项目经理假如不是单位的员工,实质上是工程实践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令上建立表见署理而确定有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十二条规则,“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缔结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当民事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承包人有依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许项目经理没有署理权限的在外。”
关于实践施工人签定合同,尽管现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为建立表见署理,可是在理论上仍是存在争议。由于实践施工人仅仅仅仅挂靠在施工单位,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究实践是由实践施工人承当的,因而实践施工人是一个独立的身份,其行为并不是代表施工单位,从实质上来说不是署理行为或许表见署理;由于无论是署理行为仍是表见署理,其终究的民事职责都应当是由被署理人即施工单位来承当的。实践施工人的这种特别身份往往在签定合一起已被合同相对方所把握,而且也明知合同实践的权利义务接受人为实践施工人,可是在诉讼中合同相对方又往往根据其是实践施工人从而建议签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建立表见署理,在法令上是一个对立,值得商讨。
(二)未处理相关手续而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效能
修建项目应当通过立项、申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以及施工答应证,假如上述手续不齐备,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这类合同的效能又是否可以补正?现在司法实践与各地法院对该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贵州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我国航空港建造总公司衡阳建造公司、我国航空港建造总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以为:两边在缔结《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应确定合同无效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回答》第二条规则,“发包人未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或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与承包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应确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争辩完结前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或许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确定有用。发包人未获得建造用地运用权证或修建工程施工答应证的,不影响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效能。”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辅导定见》第七条规则,“发包人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与承包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应确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获得规划答应证的,应确定合同有用。违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规则超规划建造的,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确定合同有用。”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获得土地运用权或建造用地规划答应、建造工程规划答应建议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获得土地运用权及上述行政答应的,应确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现已获得土地运用权及上述行政答应,但未获得施工答应的,应确定施工合同有用。”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时民事审判若干法令问题的辅导定见》第十条规则,“有关施工答应证的标准归于管理性标准,不是影响合同效能性的标准,是否获得施工答应证不影响合同的效能。”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定见》第十条规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无获得土地运用权证、无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无处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造施工合同应承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承认合同有用。”第十一条规则,“发包人经审查被同意用地,并已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仅仅用地手续没有处理而未能获得土地运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短缺而确定所签定的建造施工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则,“违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的规则,超规划建造所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经同意可补办手续,且无违背其他法令规则的,应承认合同有用。”
不同主体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分,或许导致该合同的效能不一样,这点是需求各位当事人多留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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