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确定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5:43现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触及侵权补偿额的问题愈来愈引起各方重视,商标权力人之所以重视,是由于权力人巴望侵权人为其侵权行为付出更大的价值,然后以儆效尤;侵权人重视是由于侵权人期望自己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少承当补偿数额。仅就近几年商标侵权补偿额的整体趋势而言,补偿数额节节攀升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这也是由于强化维护权力人权力导向所唆使。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无锡召开了200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该次会议上,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遵循全面补偿准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严厉依照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的规则,让权力人的丢失得以全面补偿,合理的维权本钱得到彻底补偿【1】。众所周知我国民事危害补偿的基本准则便是“悉数补偿准则”,所谓悉数补偿准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当补偿职责的巨细,应当以行为所形成的实践财产丢失的巨细为依据,悉数予以补偿。换言之,便是补偿以所形成的实践危害为限,丢失多少,补偿多少【2】。
以下依照《商标法》、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司法解说,结合近几年商标侵权事例,就在商标侵权案子中怎么适用“全面补偿准则”确认补偿额提出剖析。
关于在商标侵权案子中,补偿确认的直接法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由此可见,在商标侵权案子中,建立补偿时需求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由于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原告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就以上规则,有几个问题需求进行阐明:
榜首、侵权期间怎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十八条,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许好坏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核算。商标注册人或许好坏关系人超越二年申述的,假如侵权行为在申述时仍在继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用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被告中止侵权行为,侵权危害补偿数额应当自权力人向人民法院申述之日起向前核算二年核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可知,侵权期间一般是2年,上述2年的起算日期是原告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日起。
第二、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规则,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榜首款规则的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能够依据侵权产品出售量与该产品单位赢利乘积核算;该产品单位赢利无法查明的,依照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赢利核算。上述司法解说关于核算侵权所取得的利益,供给了两种核算方法。其一为侵权产品出售量与该产品单位赢利乘积,也即用侵权产品出售量乘以侵权产品的单位赢利得出的数额。其二为侵权产品出售量与注册产品的单位赢利乘积,也即用侵权产品出售量乘以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赢利得出的数额。当然运用第二种方法的条件是在侵权产品单位赢利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别的,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无论是侵权产品的单位赢利仍是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赢利中的“赢利”,有出售赢利、运营赢利和净赢利之分,很显然上述赢利逐级递减。那么终究适用那个赢利作为核算根底呢?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南京联润轿车摩托车出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出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嘉吉摩托车出售有限公司侵略“雅马哈”及“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终审民事判定书中,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若干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一般依照侵权人的运营赢利核算,关于彻底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能够依照出售赢利核算。该规则在核算相关问题时,能够作为参照。本案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建议以侵权获利来确认补偿额,核算的是运营赢利,并非出售赢利和净赢利,已扣除相关的产品出售税金及附加、出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无需扣除企业的所得税。因台州华田摩托车出售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出售有限公司回绝向原审法院提交运营赢利和本钱的相关依据,也未向本院提出上诉恳求,故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关于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建议的核算方法未扣除运营本钱、所得税等费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撑”【3】。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定可知侵权危害补偿中的赢利,一般是运营赢利,而关于那些以侵权为业的以出售赢利为准。很显然,这样核算表明晰关于成心施行商标侵权行为的赏罚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