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1:14发布部分:厦门市政府发布文号: 厦府[1993]综号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挂号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厦门象屿保税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保税区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商行政处理机构处理注册挂号。 第三条 请求法人挂号,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规章、合同或协议;2、验资证明、资信证明;3、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4、企业首要担任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名单和总经理的任职文件;5、场所运用证明。 第四条 请求运营挂号,应提交如下资料;1、挂号请求书;2、资金证明;3、担任人的任职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还必须提交从属企业董事会抉择、执照副本。 第五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处理机构自收到契合注册挂号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挂号注册。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展开运营活动或中止运营活动满一年的,管委会工商行政处理机构有权刊出挂号并回收运营执照。 第七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处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保税区企业进行年度查验和其他监督处理。 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处理机构申办改动挂号:1、改动称号;2、改动居处、运营场所;3、改动法定代表人;4、改动企业类型;5、改动运营范围;6、改动注册资本;7、改动运营期限;8、企业兼并、分立或转让。申办改动挂号,应提交改动登请求书以及与改动事项相关的文件、证件。管委会工商行政处理机构自收到契合改动挂号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改动挂号。 第九条 保税区企业停止,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处理机构处理刊出挂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象屿保税区处理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