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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木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6:57
[根本案情]原告:蔡桂木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贵港办事处(下称太保公司)原告所属的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系由原告和马炎生、陈俊普三股东出资组成的有限职责公司,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45万元,经营规模包含食糖、副食品等内容。该公司证明,现已授权原告能够原告个人的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品运送险。1998年12月7日,原告电话托付贵港市江北车队从广西田东县第二糖厂装运东海岭牌赤砂糖180吨经贵港装船后联运至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群星码头,并托付其处理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稳妥。8日,江北车队托付联运公司找船承运该批货品,该司水运部副主任冼雪雁找到自称是水运公司014号船的“女船主”,两边口头约好10日上午由该船在贵糖码头装运180吨赤砂糖至广东增城,运价为39元/吨。9日上午约11时,冼查看后以为其“运送证是合法、合规的”;下午3时30分左右,冼又打电话给水运公司核实014号船状况,水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徐海燕向冼证明该公司有此船,船主为黄志能(与“女船主”留给冼雪雁的签名共同)。冼遂放心运用该船,并于次日向“女船主”支付了运费5,000元。12月10日,作为被告稳妥署理人的冼雪雁就180吨赤砂糖签发了以履行“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稳妥条款”为条件的编号为桂丁丑NO.0012251、桂丁丑NO.0012252两份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稳妥费凭据,内容为:被稳妥人及投保人蔡桂木,货品称号白糖,中转地贵港,目的地内河,运送工具“江一司014”,起运日期1998年12月10日,稳妥费率为归纳险3‰。第一份凭据记载货品分量40吨,稳妥金额6万元,稳妥费180元;第二份凭据记载的货品分量140吨,稳妥金额21万元,稳妥费630元。两份凭据都有冼雪雁的签字,并盖有“桂平江口一公司014”字样的印章和被告的事务章。同日,江北车队自广西田东县运载的180吨赤砂糖在贵港贵糖码头卸车后,装上了“女船主”供给的“014号船”。11日该船开航离去。15日,原告在目的港未能接到货,即电话江北车队了解状况;至24日仍未收到货,即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险出险通知书。1999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递送货品运送稳妥提赔要求书,要求被告补偿赤砂糖借款428,400元,轿车运送及中转费27,000元,合计455,400元。6月4日,被告向原告宣布拒赔通知书,以货损系欺诈所造成的、不属稳妥职责为由回绝补偿。两边变成胶葛,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辨称,原告向被告承保的标的为白糖而非其所诉的赤砂糖,因此原告对申述索赔的价值455,400元的180吨赤砂糖无稳妥利益,两边的稳妥合同无效。原告所诉180吨赤砂糖未装上稳妥单所约好的运送工具水运公司014号船,而是交由一艘“黑船”承运,因此被告的稳妥职责没有开端。欺诈者所运用的“黑船”未经挂号,不能对立作为第三人的被告。货损系欺诈所造成的,不属稳妥职责规模。稳妥署理人冼雪雁因上当而签发稳妥单,属无效行为,且冼雪雁又署理货方找船承运,显归于两边署理,其签发稳妥单的行为也应无效。原告丢失属公安部门处理规模,应由公安机关将案子侦破后追回。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恳求,并由其承当诉讼费用。[案子审判]北海海事法院审理以为,本案原告将其水路运送货品向被告投保,被告承保并签发稳妥凭据,标明两边的稳妥合同现已建立;该合同是在两边相等自愿基础上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用,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其稳妥标的,被告署理人将稳妥标的写为白糖实为误写,当其运抵贵糖码头被告现已明知其稳妥标的为赤砂糖时,被告应就稳妥凭据予以改正,而被告对此未予改正的行为,不该影响合同的效能。关于稳妥利益,稳妥法明定为“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的法律上供认的利益”。尽管原告货品发票之购买人记载为广东省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但该司属私营企业,作为股东之一的原告对该司财物享有股权,故原告对其稳妥标的赤砂糖享有法律上供认的利益;且该司已授权原告能够其个人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品运送险,因此原告对该稳妥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当属无疑。故被告辩称原告对其稳妥标的无稳妥利益、该稳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建立。作为被告稳妥署理之冼雪雁,代被告向原告签发稳妥凭据,是为稳妥法律关系,受别人之托为原告找船邮寄,是为(水路货品)运送法律关系;而法律上所谓两边署理则需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因此被告辩称冼雪雁为两边署理之稳妥合同无效的理由亦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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