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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变更保险合同仍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5:28

案情简介
闽C5×××号小卡车原为陈某一切,2004年1月,陈某将该小卡车转让给刘某。可是,在转让过程中,陈某与刘某之间并没有处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刘某仍以原挂号车主陈某的名义持续向某稳妥公司投保。
2004年5月的一天,刘某雇佣的驾驭员孙某驾驭该车从厦门往泉州方向行进时,与邱某驾驭的两轮摩托车发作磕碰,导致邱某受伤、两轮摩托乘客李某逝世。
事端通过交警部门确定,孙某承当事端首要职责,邱某承当非必须职责。经交警部门掌管调停,由刘某补偿死者李某的家族人民币10万元,一起补偿邱某经济损失32000元。刘某作出补偿后,因为考虑到该车并未处理投保合同的改动,就由原车主陈某向该车所投保的某稳妥公司提出稳妥事端索赔。但是,稳妥公司却以陈某不是被保车辆的实在车主为由,回绝付出补偿费。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稳妥公司告上法院,恳求判令稳妥公司付出其稳妥赔款。
法院经审理以为,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内,陈某与原告刘某发作稳妥车辆的转让,两边虽未到有关部门处理机动车辆生意过户手续,亦未奉告被告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处理相关的稳妥改动修改手续,但并不因而导致该车辆转让行为以及稳妥合同的无效。被告稳妥公司出具的拒赔告诉书及交警部门对事端的确定,都确定原告刘某是稳妥车辆的实践车主,陈某将拒赔告诉书交付给原告刘某,应视为其将恳求补偿权力搬运给原告,故该稳妥合同的补偿恳求权依法可由原告刘某行使。据此判定稳妥公司应给付稳妥补偿金。
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车辆是以别人名义进行投保,原告作为投保车辆的实践车主是否有权向稳妥公司索赔。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内,投保车辆发作转让,生意两边虽未处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实行转让稳妥车辆的奉告和改动职责,产生了合同实行程序的瑕疵,但这不影响稳妥合同持续实行或加剧被告的稳妥职责。转让的车辆并未改动其性质、用处以及添加稳妥人的风险程度,因而虽未处理车辆过户以及稳妥车辆转让的修改手续,但并不导致该车辆转让行为及稳妥合同的无效。交警部门承认原告是投保车辆的实践车主,稳妥公司已明示不对被稳妥人陈某理赔,在拒赔告诉书中也承认原告是稳妥车辆的实在车主,陈某将拒赔告诉书交付给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该行为应视为陈某将车辆的恳求补偿权力转由原告行使。因而原告有权向稳妥公司行使补偿诉讼恳求权。被告既不向稳妥车辆法律上的车主理赔,又回绝原告作为事实上的车主的补偿恳求,违反公正与等价有偿准则,于法于理不合,据此法院判定稳妥公司应予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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