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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清算委员会清算终结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8:54

第三十四条清算作业完毕后,清算委员会应当编写清算完毕陈述,
编制清算会计报表,经董事会会议通往后,由我国注册会计师或许我国注
册审计师检查并出具验证陈述。
清算完毕陈述的主要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准则、期限、进程;
(二)清算的根据;
(三)债款、债款的处理结果;
(四)企业财物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完毕陈述、清算会计报表和我国
注册会计师或许我国注册审计师出具的验证陈述报送企业主管部分、同级
财政部分和批阅组织存案。有国有财物的,还应当报国有财物管理部分和
审计机关存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完毕陈述报送批阅组织之日起10日
内,必须向税务机关和海关别离处理刊出登记手续。
清算委员会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凭清算完毕陈述和税务
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刊出登记手续,缴
销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清算完毕后,清算作业中构成的重要文件和悉数财政资
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保存;外资企业
由批阅组织指定的部分保存。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职我国员工的去向,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及劳
动行政管理部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作人事管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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