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的三大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9:36反推销办法包含暂时办法、价格许诺和征收反推销税。
(一)暂时办法
《反推销协议》第7条规则,在契合下列条件时,查询当局能够采纳暂时反推销办法:(1)已开端查询,已予以布告,并现已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供给材料和提出定见的充沛时机;(2)已作出推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工业形成危害的肯定性开端判决;(3)查询当局承认采纳暂时办法对避免在查询期间持续发作危害是必需的。
暂时办法的品种包含:(1)征收暂时反推销税;(2)选用担保方法,支付现金或保证金。暂时反推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开端判决承认的推销幅度。
暂时办法应从开端查询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纳,其施行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越4个月;假如有关交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查询当局决议,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假如查询过程中查询当局正在检查征收低于推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危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纳暂时反推销办法应恪守征收固定反推销税的其他规则。
(二)价格许诺
依据《反推销协议》第8条的规则,价格许诺是指进口国查询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进步推销产品价格或中止以推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危害影响而达到的一种协议。其间,以进步推销产品价格方式作出的价格许诺,其价格进步不得超越经开端判决已承认的推销幅度。
作出价格许诺的条件是现已作出了推销存在和由推销形成国内相关工业的危害的肯定性开端判决。在开端判决作出之前,或作出的判决是否定的状况下,查询当局不能寻求或承受价格许诺。
达到价格许诺的要求能够是查询当局提出的,也能够是受查询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要提出的,对方都没有有必要承受的责任。在出口商提出价格许诺的要求时,假如查询当局以为承受价格许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状况,则能够不承受价格许诺。在查询当局提出价格许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责任有必要承受,而且其回绝承受的行为不该影响到对案子的终究判决成果。
价格许诺一旦作出,其作用是导致反推销查询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推销当局应当即中止查询程序。在许诺履行期间,查询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时供给其履行许诺的有关信息材料。假如发现违背许诺的状况呈现,查询当局可停止许诺协议的履行,并当即重新启动反推销查询程序,查询当局可依据现有的依据材料当即采纳暂时反推销办法,而且这时采纳的暂时办法能够追溯至采纳办法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背许诺之前就现已进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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