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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0:44
发布部分:听讼网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5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进出资环境,进步办事效率,招引外商出资,依据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方针,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但凡外商来我省出资举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协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外商出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批阅处理组织和批阅权限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批阅处理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第四条 省级批阅处理组织为吉林省外商出资作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商出资服务中心,详细担任日常作业。办公室设四个组:(一)归纳咨询组:设在省外商出资服务中心。担任向中外出资者介绍协作时机,供给商务、法令、方针及其它事务咨询等作业;承受托付起草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处理报批手续;承受托付为外商出资企业处理进出口事务;训练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及事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归纳事务。(二)项目批阅和建造和谐组(以下简称项目批阅组):设在省计经委,担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陈述的批阅,项目工程评价和扩初规划检查的组织,重大项目建造条件的和谐。(三)合同批阅处理组:设在省经贸委,担任合同、规章的批阅、处理及监督实施。(四)出产和谐组:设在省计经委,担任外商出资企业出产经营情况的归纳计算,和谐处理外商出资企业出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在外商出资企业批阅处理方面,省与国家及省与市(地、州)的事务联系,仍按现行组织彼此对口。第六条 项目总出资(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州)有关部分批阅;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批阅处理组织批阅;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批阅处理组织初审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分批阅。第七条 凡属下列外商出资项目,须由省批阅处理组织批阅:(一)国家约束外商出资的项目;(二)出口产品实施许可证处理的项目;(三)触及工业合理布局和合理经济规划的项目;(四)建造和出产条件需省和国家平衡的项目;(五)省政府及其部分所属企业(公司)、驻省的中直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公司)参加的项目;(六)国家和省对批阅权限有特别规则的其它项目。上述项目须报国家批阅的,由省计经委、经贸委别离上报。第三章 批阅程序和批阅期限第八条 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协作企业的两边(中方和外方)签定意向书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批阅手续:(一)申报项目建议书。中方依据两边签定意向书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批阅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和省外商出资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批阅组批阅。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应附意向书、两边法人资格证明或有关证明资料。(二)申报可行性研究陈述。项目建议书同意后,由两边一起编写可行性研究陈述,经两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按项目建议书的上报程序报批,并抄报产品归口处理部分。报批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应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同意文件,企业名称挂号核准通知书,产品归口处理部分检查定见,外方资信证明,国家法令、法规要求处理的其它批复文件。(三)申报合同、规章和收取同意证书。可行性研究陈述同意后,由两边签定合同、规章,由中方上报合同、规章,并申领同意证书。报批的合同、规章需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陈述(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派遣书。(四)申领营业执照。(五)处理其它手续。第九条 建立外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批阅手续:(一)申报项目陈述。外商经调查后如在省内举行外资企业,则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编写举行外资企业的项目陈述,并按批阅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或省外商出资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批阅组批阅。报批的项目陈述需附:外商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国家法令、法规要求处理有关批复文件,代理人的托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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