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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3:40

    「案情」
    原告 杨仁贤,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世,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县华阳桥联民村。
    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
    原告诉称:2004年5月24日,上海和成组织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夫租借我自己的私家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在河南商丘联系业务,被告以上海和成机械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为由,将李夫租借我自己的轿车不合法扣押,经原告公安机关屡次交涉,被告拒不返还不合法扣押原告的车辆。为此,原告诉请判令审判长当即中止侵权,返还不合法扣押的车辆,并补偿丢失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申述,纯属惹是生非,扣车的是上海和成机械有限公司及李彬、李夫,与我厂没有任何关系。该车系上海和成组织有限公司李彬、李夫因为合同款,为了表达自己有实行才能,依法自愿留置在我厂,何况,原告也是上海和成机械有限公司部分负责人,是他们串通好的用合同和车辆来套我厂款的,使我厂丢失20多万元。原告不尊重现实,申述我厂,与法、与理、与现实都行不通,我厂不具备被告资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
    「审判」
    法院以为,被告以与原告无关的其它合同纠纷而扣押原告的车辆,属侵 权行为,依法应承当侵权的民事法律职责。因为本案构成不真实连带债款,债权人原告享有两个挑选权,既中以挑选合同当事人申述,也能够挑选申述侵权行为人被告申述,故原告恳求被告返还扣押车辆的诉讼恳求,理由合理,依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3万元丢失的诉讼恳求,因未供给相关依据加以证明,对该部分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能成立,侵权人是李彬和李夫,被告不具诉讼主体资历,应驳回原告诉讼恳求的抗辩理由,因其不能供给相关依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一、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于判定收效之日返还原告杨仁贤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壹辆;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恳求。
    「分析」
    因为本案构成不真实连带债款。故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关于真实连带债款怎么确认当事人问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认,应以债权人的挑选为规范。在不真实连带债款中,债权人享有两个挑选权,既能够挑选合同当事人申述,也能够挑选申述侵权行为人。当然,也能够一起申述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本案中,被告五环纸箱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直接对原告施行了侵权行为,原告对其车辆享有所有权,该权力是一种物权,被告施行侵权行为对别人的权力形成危害,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被告商丘五环纸箱厂和李夫都是适格的被告,依法都应当承当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恳求权,确认债款人时以当事人的恳求权为准。在当事人行使挑选权时,法院不该自动干涉,也不能遗失当事人为由,追加当事人。假如债权人只申述了一个债款人,法院应当把该债款人列为被告,不能要求债权人也要一起申述另一个债款人,而把另一个债款人也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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