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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有什么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7:09
第一审一般程序有什么特色
(一)一般程序具有程序的根底性和独立性   
(二)一般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一般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一般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子一般所适用的最基本程序。一般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根底,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准则、准则在该程序中都有充沛的表现。第一审一般程序相对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它既不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子的程序,也不是审理非诉案子的程序,而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
相关常识:(一)判定书与裁定书的适用。
判定书、裁定书、决议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三种裁判文书。判定书是用来处理实体性问题,更为直白地讲,便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建立与否作出断定。裁定书是用来处理程序性问题。如法院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处理的是实体性问题,应运用判定书,驳回申述是处理程序性问题,应运用裁定书,即咱们常说的“实体驳、程序驳”。民事决议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事项依法所作的威望判别。民事决议书是处理特别事宜,产生于诉讼之中或许诉讼程序之后。民事决议有别于民事裁定:前者是对特别情况的断定,后者是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前者一概无上诉期,后者部分有上诉权。对原告申述不予受理,当事人管辖权贰言、驳回原告申述、是否准予产业保全和先予履行、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间断或许完结诉讼、补正判定中的笔误、间断或许完结履行、不予履行裁定判决、不予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等均适用民事裁定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民事决议书适用于下列事项:
(1)处理是否逃避问题。
(2)采纳强制措施,扫除波折民事诉讼行为。
(3)处理当事人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4)审判委员会对处理严重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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