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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7:49
特别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每个人都是有着自己的权力的,可是咱们的权力有时也会遭到侵略,这种权力上的侵略也是分很多种的,其中就就有特别侵权,那么什么是特别侵权?特别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特别侵权行为
特别侵权行为,是指由法令直接规则,在侵权职责的主体、片面构成要件、举证职责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职责条款的致人危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归于特别侵权行为的状况都有详细的条文清晰加以规则。
哪些行为不归于特别侵权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若干规则,下列侵权诉讼,依照以下规则承当举证职责:(一)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作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其产品制作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承当举证职责;(二)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成心形成危害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四)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作坍毁、掉落、掉落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对其无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五)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就受害人有差错或许第三人有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六)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七)因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施行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职责。所以说除了以上的状况基本上都不归于特别侵权行为。
小编提醒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职责。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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