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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同时享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0:30
在实际社会中,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相关规则,在上下班途中发作的交通事端视为工伤,发作交通事端后能够恳求危害补偿。那么,恳求交通事端危害补偿后能够恳求工伤补偿吗?请跟从听讼网小编阅览本文,一同了解吧。
事端补偿与工伤待遇能否一起享有
劳作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损伤竞合(含交通损伤)时,能够取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补偿职责两层补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职责补偿能够兼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到损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许其近亲属现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取得民事补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确认请求或许不予确认工伤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到损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现已作出工伤确认,职工或许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许没有取得民事补偿,申述要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职工或许其近亲属现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回绝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第三人现已付出的医疗费用在外。
事例剖析: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平常乘坐单位的班车上下班。某日陈某因突发工作未赶上公司的班车,便乘坐公共汽车上班,半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20天。经交警部门确认,出租车司机对事端负首要职责。过后,出租车司机依照人身危害补偿的规范全额补偿了陈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丢失。陈某出院后,向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工伤确认,被确认为工伤,并经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为陈某地点公司未给陈某处理工伤保险,陈某遂请求劳作裁定,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决,判决用人单位向陈某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服,以为陈某现已从出租车司机那里取得了补偿,不该再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遂向法院提申述讼。
(一)争议焦点
劳作者在取得交通事端危害补偿后,是否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二)剖析回答
该案是因一个现实引起了两个法令关系。交通事端在性质上归于人身危害补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归于劳作危害,是劳作法令关系。
人身危害补偿和工伤保险补偿的法令依据是彻底不同的。人身危害补偿适用《侵权职责法》。而工伤保险补偿则首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的法令适用、补偿规模和规范作出限制性规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劳作者能够一起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和第三人危害补偿。因而,劳作者能够依据《侵权职责法》取得交通事端危害补偿,又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别的,人身危害差异于产业危害的特别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族物质上和精力的一种补偿,而产业危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认的,为此产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一起享有保险金恳求权和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
综上,劳作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损伤竞合(含交通损伤)时,能够取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补偿职责两层补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职责补偿能够兼得。
工伤保险的长处
相对于人身危害补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别的长处:工伤保险实施用人单位无差错职责,而且不考虑劳作者是否有差错,只需发作工伤,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就应给予全额补偿。假如单位没有给职工处理工伤保险,则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归纳上述,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实施过错相抵,即依据受害人过错程度相应削减补偿数额。工伤保险实施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取得充沛救助,企业参与工伤保险,涣散补偿职责,有利于企业脱节高额赔付形成的窘境。更多问题,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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