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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存在着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8:35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帮忙。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挂号的问题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之日起收效;以有限职责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物权法》则规则,以基金比例、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挂号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
依据上述规则,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组织(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联系的第三人”)——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收效,而且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该股权质押的现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布告中予以发表,社会公众也能够通过向证券挂号组织查询的方法获得该股权质押的状况,然后使该股权质押的现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适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能够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不合法转让或许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状况发作,然后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供给了非常有力的保证。
但以挂号作为质押合同的收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挂号是质押合同收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则对债务人是很晦气的。因为假如质押合同无效,债务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其债务仍是没有保证。可是假如挂号是质权收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收效条件,则对债务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假如是因为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处理质押挂号或许出质人拒不处理或帮忙处理挂号手续,则债务人就能够申述出质人违约,然后要求出质人承当违约职责,乃至能够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帮忙处理质押挂号手续。这儿涉及到物权变化的一个根本性准则——原因(合同)与成果(物权变化)相别离的准则。我国现行法令对物权变化中的原因与成果的联系好像应该采纳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别的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债务人维护,也防止繁殖胶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过错,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之时起建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建立。”因而,挂号是质权收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收效条件,加强了对债务人的维护。
现在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挂号的途径不畅。在现阶段,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并非一切的上市公司流转股都能够处理质押挂号。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则,综合类证券公司能够以其自营的人民币一般股票(A股)和证券出资基金券处理质押借款挂号,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转的人民币一般股票尚不能处理质押挂号。可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洽谈的成果,假如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转的人民币一般股股票出质,债务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依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准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用的。可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通过证券挂号组织挂号后,质权才干建立。现在我国证券商场上,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职责公司是法定的也是仅有的处理上市证券挂号事务的组织,假如它不处理这样的质押挂号,无异于阻塞了缔结质押合同的两边处理质押挂号的仅有途径。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势,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挂号才干建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答应仅有的法定组织处理挂号,这无疑是非常荒唐的。这样的成果违反了同股同权的法令准则,也阻止经济的开展与商场的安稳。因而,不管是A股仍是B股,不管其持有人的身份怎么,不管处理质押挂号的意图是为了担保银行借款债务仍是担保其他债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挂号事务都应当全面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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