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4:53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网络名誉权的统辖权怎么确认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而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便利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网络名誉权的统辖权怎么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名誉权案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
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这一类侵权案子的地域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中,名誉权案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里也做了阐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的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侵权成果发作地。但网络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地域概念,并没有必定的空间概念。因为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子中,侵权行为的施行、发作均在网络上,而网络上的言辞又是广泛撒播的,所以关于侵权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的确认有必定的困难。
网络侵权案子的特色,使传统司法统辖权的根底受到了冲击,这是否意味着该理论在网络侵权案子中已无法适用了?笔者以为传统统辖理论虽囿于其发生的时代背景,但其理论精华在网络案子中仍具有生命力,只是在适用中需求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加以考虑。
剖析我国民诉法关于侵权案子的统辖规则,其间所述的被告住所地比较简单了解和适用,关键在于对侵权行为地的了解,上述案子也均偏重于此。依照民诉法若干定见的解说,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能否找到一种更便利、更习惯网络新形势的统辖根底呢?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侵权案子统辖地。其原因如下: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统辖准则来看,我国确认的一般地域统辖的准则为“原告就被告”,该准则确真实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必定的问题。实际上,“原告就被告”准则是大陆法系较早树立的一项统辖准则,但随着一些新类型的案子如知识产权案子、网络案子的鼓起,其便于诉讼的意图往往不能得到完成,反而导致原告诉权无法得到确保,被告逍遥法外的成果。权力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力疲于奔命,这有违于统辖准则的初衷。统辖准则的根底应当是在便利诉讼和更好的保证当事人权力等诸方面找到一个杰出的平衡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统辖准则。
从网络的特性看,因为侵权行为经过网络来施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被告经过其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成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峻。一起,因为网络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便利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业行为企图进入原告所在地,损害原告权力,可以标明其乐意承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统辖,或许说被告是可以预见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的成果的。这些观点在美国一些判例中已有适用。笔者以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侵权案子统辖地。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网络名誉权的统辖权怎么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名誉权案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
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这一类侵权案子的地域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中,名誉权案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里也做了阐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的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侵权成果发作地。但网络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地域概念,并没有必定的空间概念。因为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子中,侵权行为的施行、发作均在网络上,而网络上的言辞又是广泛撒播的,所以关于侵权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的确认有必定的困难。
网络侵权案子的特色,使传统司法统辖权的根底受到了冲击,这是否意味着该理论在网络侵权案子中已无法适用了?笔者以为传统统辖理论虽囿于其发生的时代背景,但其理论精华在网络案子中仍具有生命力,只是在适用中需求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加以考虑。
剖析我国民诉法关于侵权案子的统辖规则,其间所述的被告住所地比较简单了解和适用,关键在于对侵权行为地的了解,上述案子也均偏重于此。依照民诉法若干定见的解说,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能否找到一种更便利、更习惯网络新形势的统辖根底呢?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侵权案子统辖地。其原因如下: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统辖准则来看,我国确认的一般地域统辖的准则为“原告就被告”,该准则确真实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必定的问题。实际上,“原告就被告”准则是大陆法系较早树立的一项统辖准则,但随着一些新类型的案子如知识产权案子、网络案子的鼓起,其便于诉讼的意图往往不能得到完成,反而导致原告诉权无法得到确保,被告逍遥法外的成果。权力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力疲于奔命,这有违于统辖准则的初衷。统辖准则的根底应当是在便利诉讼和更好的保证当事人权力等诸方面找到一个杰出的平衡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统辖准则。
从网络的特性看,因为侵权行为经过网络来施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被告经过其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成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峻。一起,因为网络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便利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业行为企图进入原告所在地,损害原告权力,可以标明其乐意承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统辖,或许说被告是可以预见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的成果的。这些观点在美国一些判例中已有适用。笔者以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侵权案子统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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