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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
《国际博览会标志维护法令》现已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国际博览会标志维护法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博览会标志的维护,维护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国际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我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申办组织的称号(包含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许其他标志;
(二)我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组织的称号、徽记或许其他标志;
(三)我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的称号、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标语;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力人,是指我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组织和国际展览局。
我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组织为本法令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则的国际博览会标志的权力人。我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组织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法令第二条第(四)项规则的国际博览会标志的权力区分,按照我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申办陈述》、《注册陈述》和国际展览局《关于运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则》确认。
第四条 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力人按照本法令享有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力人答应,任何人不得为商业意图(含潜在商业意图,下同)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
第五条 本法令所称为商业意图运用,是指以盈利为意图,以下列方法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
(一)将国际博览会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国际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国际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表演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出售、进口、出口含有国际博览会标志的产品;
(五)制作或许出售国际博览会标志;
(六)将国际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请求企业称号挂号,或许形成商场误认、混杂的;
(七)或许使别人以为行为人与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力人之间存在答应运用联系而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担任全国的国际博览会标志维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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