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7:48发布部分:天津市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批阅挂号作业,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鼓舞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世界转口贸易企业和为世界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送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阅: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担任批阅。其间建造和生产经营条件需求市归纳平衡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阅。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建造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求国家归纳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阅。 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和投资总额虽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造和生产经营条件需求国家归纳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有关主管部分,再由市有关主管部分上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批阅。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规章及有关文件,外资企业的请求书、规章及有关文件的批阅: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及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批阅;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阅;三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主管部分批阅。 第五条 请求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送合同、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请求颁布同意证书。 第六条 请求建立外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建立外资企业请求书、规章及有关文件; (二)请求颁布同意证书。 第七条 管委会担任受理投资者按本办法第 五条和第 六条规则报送的文件并按权限进行批阅或转报有关部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报批文件由中方投资者担任报送,并附其主管部分的定见;外资企业的报批文件由外商或其托付的单位报送。 第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规章和有关文件及外资企业的请求书、规章和有关文件经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同意证书。 第九条 本市批阅的外商投资企业,最长批阅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十五天;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十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规章及有关文件和外资企业的请求书、规章及有关文件二十天;颁布同意证书五天。 批阅机关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决议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条 请求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规则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自收到完备的请求挂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建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