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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1:26
   (1)托付人的权力
   1)托付开发完结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由研讨开发人获得请求专利权。研讨开发人获得专利权的,托付人能够免费施行该专利;
   2)研讨开发人转让专利请求权的,托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力。
   (2)托付的职责
   1)托付开发合同的托付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研讨开发经费和酬劳;供给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结协作事项;如期承受研讨开发效果;
   2)托付人违背约好形成研讨开发作业阻滞、延误或许失利的,应当承当职责。
   (3)研讨开发人的权力
   1)托付开发完结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以外,请求专利的权力归于研讨开发人;
   2)研讨开发人有权依照约好,要求托付人付出开发经费或酬劳,供给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4)研讨开发人的职责
   1)托付合同的研讨开发人应当依照约好拟定和施行研讨开发方案;合理运用研讨开发经费;如期完结研讨开发作业,交给研讨开发效果,供给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协助托付人把握研讨开发效果;
   2)研讨开发人违背约好,形成研讨开发作业阻滞、延误的,研讨开发人应当采纳补救措施持续履行合同,而且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形成研讨开发作业失利的,应当返还悉数或许部分研讨开发经费和酬劳,付出违约金或许赔偿金;
   3)研讨开发人不得在向托付人交给研讨开发效果之前,将研讨开发效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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