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2:51
在处理债款纠纷中,有许多法律上的名词都是我们不熟悉的,例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关于这三者之间的联系更是许多人都不知道的当地。那么典当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对此做了具体的介绍,我们有爱好能够阅览下文做一个了解。
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的差异: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力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力。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法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给质物;权力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款设质,将设质状况告诉债款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挂号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好,当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典当物或质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典当权人或质权人一切,
(4)、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处理挂号的规则,
(5)、典当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处理挂号的,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6)、典当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一起消除。
(7)、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补偿金,应作为典当产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补偿金,应作为出质产业。
(8)、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9)、典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
(10)、不管典当或质押,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都享有对该典当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款。
(12)、典当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因为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典当人可用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子使用权等权力设定典当;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等其他权力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留置该产业,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款人对已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在债款未能按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完成债款的权力。
留置权与质权的差异:
(1)、留置权为债款未受清偿前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有、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则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好的。
(2)、留置权人占有、拘留动产,是根据债款人不按期实行约好职责;质权人占有质物,是根据担保债款的完成。
(3)、留置权的完成,须留置权人给债款人规则必定的期限,并告诉债款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款,当债款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完成债款;质权的完成,是当债款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告诉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完成债款,无须给出质人规则清偿债款的期限。
(4)、留置物被别人占有时,不能根据留置权恳求返还原物,而只能根据占有权恳求返还原物;质物被别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恳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损失或因债款人供给适当的担保而消除;质权因质物损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除。
(6)、留置是指债款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依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在债款未能按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质押,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款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恣意创设,但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好创设,不存在约好扫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款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力。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规模都为主债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保管费用和施行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仁慈管理人职责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职责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当补偿职责。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除。
(7)、债款人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不知债款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款人依然获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款诉讼时效的约束,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力。
总归,假如你有类似问题的,建议您到听讼网咨询在线律师或许托付专业的律师处理,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伤,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的差异: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力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力。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法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给质物;权力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款设质,将设质状况告诉债款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挂号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好,当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典当物或质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典当权人或质权人一切,
(4)、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处理挂号的规则,
(5)、典当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处理挂号的,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6)、典当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一起消除。
(7)、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补偿金,应作为典当产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补偿金,应作为出质产业。
(8)、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9)、典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
(10)、不管典当或质押,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都享有对该典当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款。
(12)、典当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因为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典当人可用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子使用权等权力设定典当;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等其他权力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留置该产业,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款人对已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在债款未能按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完成债款的权力。
留置权与质权的差异:
(1)、留置权为债款未受清偿前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有、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则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好的。
(2)、留置权人占有、拘留动产,是根据债款人不按期实行约好职责;质权人占有质物,是根据担保债款的完成。
(3)、留置权的完成,须留置权人给债款人规则必定的期限,并告诉债款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款,当债款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完成债款;质权的完成,是当债款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告诉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完成债款,无须给出质人规则清偿债款的期限。
(4)、留置物被别人占有时,不能根据留置权恳求返还原物,而只能根据占有权恳求返还原物;质物被别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恳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损失或因债款人供给适当的担保而消除;质权因质物损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除。
(6)、留置是指债款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依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在债款未能按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质押,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款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恣意创设,但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好创设,不存在约好扫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款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力。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规模都为主债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保管费用和施行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仁慈管理人职责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职责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当补偿职责。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除。
(7)、债款人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不知债款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款人依然获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款诉讼时效的约束,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力。
总归,假如你有类似问题的,建议您到听讼网咨询在线律师或许托付专业的律师处理,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伤,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