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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承兑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22:23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当到期付款的职责。具体表现在: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有必要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不然其有必要承当拖延付款职责。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联系来对立持票人,回绝付出汇票金额。
例如,A企业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承兑人是甲银行,B企业承兑今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汇票于7月1日到期今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企业的资金账户只要80万为由回绝付款,甲银行的建议是否契合法律规则?
甲银行的建议不契合法律规则。依据《收据法》规则,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联系来对立持票人,回绝付出汇票金额。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有必要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不然其有必要承当拖延付款职责。
3、承兑人的收据职责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免除。
例如,A企业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承兑人是甲银行,B企业承兑今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汇票于7月1日到期今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损失对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和甲银行进行追索。由于《收据法》规则,承兑人的收据职责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免除,所以甲银行依然要对持票人D企业承当收据职责。
4、承兑人有必要对汇票上的全部权利人承当职责,这些权利人包含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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