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2:53个人所得税扣缴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下面,听讼小编为你介绍。
(1) 扣缴责任人应指定付出应交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分或其他有关部分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处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作业。在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作变化时,应将名单及时陈述主管税务机关。
(2) 同一扣缴责任人的不同部分付出应交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向个人付出应交税所得(包含现金、什物和有价证券)时,不管交税人是否归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 扣缴责任人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状况。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陈述表》、代扣代缴凭据和包含每一交税人名字、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付出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4) 对没有发作扣缴事项的代扣代缴责任人,也须在《扣缴个人所得税陈述表》中的扣缴所得税额栏内填写“0”,并按月报送税务主管机关。
(5) 扣缴责任人依法实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时,如交税人回绝,扣缴责任人应及时陈述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中止付出其应交税所得。
(6) 扣缴责任人在代扣税款时,有必要向交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一致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据,并具体注明交税人名字、作业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执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用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状况。对薪酬、薪水所得和利息、股息、盈利所得等,因交税人数很多、不方便逐个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据,但应经过必定方式奉告交税人已扣缴税款。交税人为持有完税根据而向扣缴责任人索替代扣代收税款凭据的,扣缴责任人不能回绝。
(7) 扣缴责任人有必要依法承受税务机关的查看,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不得回绝和隐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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