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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4:25

1985年6月,刘某到北京某办理处作业。2001年,办理处将其产业出租给吉林某集团运营,办理处人员薪酬也由吉林某集团发放。2003年8月,平谷区政府决议,将办理处划分给平谷区水资源局的金海湖管委会,办理处是金海湖管委会下属单位。尔后,刘某被分到办理处作业,月薪酬550元。 
2004年8月,办理处提出与刘某免除劳作联系,刘某曾找到办理处,要求办理处付出养老金和日子补助费,办理处拒绝了。刘某于2004年10月申述至平谷区裁定委,要求某办理处付出养老金1.9万元和日子补助费6600元。12月13日,平谷区裁定委判决驳回刘某的申述恳求。刘某对该判决不服,诉至法院并改变诉讼恳求,要求办理处付出经济补偿金1.2万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6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于2005年6月29日请求撤回申述。次日,刘某又到平谷区裁定委请求裁定,要求办理处付出经济补偿金1.2万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6000元。平谷区裁定委以刘某的申述超越时效,对此案未予受理。故此,刘某再次诉至法院。 
平谷法院经审理以为,办理处于2004年8月提出与刘某免除劳作联系后,刘某虽在申述期限到劳作行政部门请求裁定,但未就免除劳作联系后要求办理处付出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提出建议。其于2005年6月请求裁定要求办理处付出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明显超越裁定请求期限,故对刘某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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