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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20:11
A借钱给B,B到期不还,而C也欠了B的钱到期不还,A能否直接向C要求还钱呢?当然不能,关于这种状况,A能够经过代位权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来完成自己的债款。以下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具体分析,期望对您有协助。
债款人可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
这是一个关于欠债人有到期债款却不建议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则,A不能直接向B的债款人C建议债款,但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对C的债款。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根据抚育联系、抚养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在外。现在A对B的债款和B对C的债款都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且均已到期,B拒不履行其对A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C建议其享有的到期债款,致使A的债款未能完成。在这种状况下,能够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款人代位权的规则,A有权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的债款,即她可直接申述C,要求其还账。但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A的债款为限,她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B担负。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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