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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受争议 广州旧城改造倾向协商拆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1:43

中国青年报2月24日报导13437人次,这是从1月29日到2月12日15天内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法规规章草案搜集定见体系,阅读或对《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和补偿法令(寻求定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法令”)发表定见的总人次,这一数字创下迄今为止国务院行政立法寻求大众定见参加人数之最。
“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判则无强制拆迁。”这是我国《宪法》、《物权法》规则的征收、拆迁行为有必要遵从的法治准则。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正主张的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从事拆迁法令实务的律师,较为共同的观点是,征收法令的大方向较好地表现了这些准则,但间隔真实完成“征收、补偿、拆迁”三个不同阶段的行为各归其位,一直在法治轨道上运转,则仍有许多需求完善之处。
备受争议的第四十条:征收法令调整规模是否应包含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
在此前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两次立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坚决对立写进法令,但终究写进了寻求定见稿的第四十条,在此次寻求定见过程中,遭到了简直一边倒的对立。
2月7日,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举行的征收法令寻求定见会议一开始,第四十条就遭到与会大多数律师遣词严峻的批判。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以为,征收法令开宗明义地规则了调整规模,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施行征收以及对征收房子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法令行为,寻求定见稿用绝大部分篇幅规则了因公共利益而施行的征收活动,征收法令中不宜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作出具体规则,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应按照法令规则,参照世界通行做法,回归自愿、相等洽谈的民事领域。
从前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进行检查的北大五学者之一沈岿在《对征收法令的八条主张》中指出,第四十条意在防止新法令出台后此项工作“无法可依”的窘境,可是主张删去这一条,对此最好独自立法规则。
沈岿表明,第四十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拆迁施行方案,报房子征收管理部门同意,但是,因为政府不能为非公共利益需求进行房子征收,房子所有权人对房子依然享有所有权,房子征收管理部门凭什么能够同意呢?征收法令现已撤销旧法令中的拆迁答应准则,这种同意是否会成为“变相的”拆迁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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