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证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2:371997年12月,某办理公司在证券挂号公司开立了法人股票生意账户。并于3日后在证券公司开立了资金账户,并办理了指定生意手续。同年,某办理公司将30000万元存人该账户内,并在当日及次日经过证券公司将30000万元悉数用于购进相应注商标的十年期国债,该笔生意于同年12月经上海证券生意所中心挂号结算公司承认。在买人该国债之后,证券公司在未经某办理公司指令的情况下,分次将国债悉数售出,并移用了卖出国债所得悉数金钱,该证券公司因为涉嫌违规操作、违背证券市场监管等原因被主管部门勒令歇业,主管部门随后组成清算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清算。某办理公司在得知清算组债务挂号布告之后,在规则期限内对债务予以挂号,挂号的债务品种为“国库券”。后来,办理公司以为如果在清算财产中按份额清偿债务,则无法全额取回30000万元资金,因而以返还确保金及其利息的名义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其以为,确保金的一切权归于客户一切,不管证券商何时以何种名义移用,都是对客户具有一切权的资金的侵略,证券商都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而确保金不归于清算或许破产债务,应当在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
[分析]
对此,有观念以为:办理公司将其存人证券公司生意结算资金账户里的确保金用作购买国债后,证券公司在未获办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行将归于该公司的国债售出,并将其所得资金移用。在证券公司进人行政性清算的情况下,虽然办理公司的证券账户上已没有其所持有的国债,证券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所得金钱亦未能划回办理公司的生意结算资金账户,但这部分资金的一切权仍归于办理公司,其性质仍应归于证券生意确保金。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被盗卖,其本质上依然归于移用客户确保金的性质。所以,依据《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商不得移用“客户一切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规则,证券公司应当返还确保金和利息。1
笔者以为,证券确保金是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出场生意的确保方法,从其性质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述观念值得商讨。
一、证券市场资金的特殊性
(一)确保金的概念和性质
本案是一个关于是否侵略证券市场客户确保金一切权的案子。因为证券生意确保金的概念和性质在我国现行法令中并未清晰,因而有必要从法理视点和证券市场行业界操作实践视点加以分析。
所谓确保金,在实际的证券市场中,是指客户为进行场内生意,在开立的指定生意账户内存人的必定数量的资金,作为证券商和生意员署理其生意证券的担保。确保金的本质是客户向证券商许诺其具有足以供证券商署理其生意证券的资金,而且由其在该确保金范围内承当因其指定生意而发生的晦气结果,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以资金额度为表现形式的信誉担保。证券生意确保金是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一切权的一种特例,传统的民法理论坚持一切权的一切和占有相统一准则,可是证券生意确保金的一切权在其处于保许诺其具有足以供证券商署理其生意证券的资金,而且由其在该确保金范围内承当因其指定生意而发生的晦气结果,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以资金额度为表现形式的信誉担保。证券生意确保金是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一切权的一种特例,传统的民法理论坚持一切权的一切和占有相统一准则,可是证券生意确保金的一切权在其处于确保金状况之下为客户一切,并为证券商占有,只需该笔资金处于确保金状况之下,证券商对该笔资金的占有不能影响客户的一切权形状。在此种状况下,包含证券商在内的任何主体在未经客户赞同的情况下对该笔资金施行处置,都是侵略了客户对确保金的一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