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具体含义及操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9:54一、 意义:劳作裁定是指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当事人请求裁定的劳作争议居中公评与判决。在我国,劳作裁定是劳作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依照《劳作法》规则,提起劳作裁定的一方应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然超越法律规则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 劳作裁定诉讼受案的规模
劳作裁定素的受案规模是指哪些争议能够且应当适用劳作裁定诉讼程序。简略讲,一切劳作争议都归于劳作裁定诉讼的受案规模,那么哪些争议归于劳作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则,以下争议归于劳作争议:
1.因开除、开除、解雇劳作者及劳作者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
2.因实施国家有关薪酬、奖金、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
3.因实施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包含因实施、改变、免除、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4.因实施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作权利义务内容而发作的争议;
5.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争议;
6.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稳妥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稳妥待遇和其他社会稳妥费而发作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则应当根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工作安排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职工之间发作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归于劳作争议,因此不属劳作裁定诉讼的受案规模。
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契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作争议。实施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工作安排与其职工之间的争议契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作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