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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0:40
审计行政复议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定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请求所进行的检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施“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准则。
(一)被审计单位对本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省审计厅或市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下列审计不服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
1.对本局作出的责令期限交纳上缴应当交纳或许上缴的收入、期限交还违法所得、期限交还被侵吞的国有资产等定性、处理不服的;
2.对本局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分不服的;
3.对本局采纳的告诉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金钱、责令暂停运用有关金钱等行为不服的;
4.法令、法规规则能够请求行政复议的其他审计详细行政行为。
(三)对本局根据法令、行政法规和审计机关拟定的规章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行政复议,由广州市审计局。对本局根据我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则处理的审计事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行政复议,以及本局处理区政府交办的不属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审计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行政复议,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萝岗区政府统辖。
(四)被审计单位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被审计单位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六)复议期间,审计详细行政行为不中止。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1.被请求人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
2.审计复议机关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
3.请求人请求中止履行,审计复议机关以为要求合理,决议中止履行的;
4.法令规则中止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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