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24
在这个房价高涨的年代,钱越来越不值钱,而房价却高涨不下,越来越多的老房被撤除改建楼房,那这就面临着拆迁补偿了。那么假如被征收人对房子评价陈述不满意的时分能够做什么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欢迎阅览了解。
被征收人对房子评价陈述不满意怎么办
能够向评价组织提出复核请求,不能诉讼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方法》(建房〔2011〕77号),假如被征收人对评价成果不满意,能够在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评价。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对复核评价进行复核,评价组织发现问题的,能够改动原评价成果从头作出评价陈述,假如成果没有改动的,奉告复核评价请求人。假如被征收人对复核成果仍有贰言的,能够向当地的评价专家委员会审定判定,评价专家委员会终究向请求人出具判定定见书。此刻,假如被征收人对判定定见依然不服,则没有进一步的贰言程序。在补偿协议签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议,假如不满意,被征收人能够对补偿决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许行政复议。
所以,网友假如对《房子征收分户评价陈述书》的成果不满意,应该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需求留意的是,这个有时间约束,即遭到陈述书之日起10日内。别的,因为该问题比较专业,主张网友延聘律师协助提起复核请求。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方法》(建房〔2011〕77号)
第十七条 分户开始评价成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向房子征收部分供给托付评价范围内被征收房子的全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房子征收部分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价陈述。
全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应当由担任房子征收评价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公章。不得以印章替代签字。
第十八条 房子征收评价事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陈述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评价陈述有疑问的,出具评价陈述的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向其作出解说和阐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评价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评价。
请求复核评价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提出书面复核评价请求,并指出评价陈述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价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评价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动原评价成果的,应当从头出具评价陈述;评价成果没有改动的,应当书面奉告复核评价请求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的复核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成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子所在地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判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贰言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处理。
2.《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六条 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认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许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子征收部分报请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依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议,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予以布告。
补偿决议应当公正,包含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拆迁中面临法律所规则的征收补偿方法被征收人该怎么挑选,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今后的日子,因而需求慎重对待。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回答的悉数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能够阅览相关法律常识进行了解。
被征收人对房子评价陈述不满意怎么办
能够向评价组织提出复核请求,不能诉讼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方法》(建房〔2011〕77号),假如被征收人对评价成果不满意,能够在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评价。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对复核评价进行复核,评价组织发现问题的,能够改动原评价成果从头作出评价陈述,假如成果没有改动的,奉告复核评价请求人。假如被征收人对复核成果仍有贰言的,能够向当地的评价专家委员会审定判定,评价专家委员会终究向请求人出具判定定见书。此刻,假如被征收人对判定定见依然不服,则没有进一步的贰言程序。在补偿协议签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议,假如不满意,被征收人能够对补偿决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许行政复议。
所以,网友假如对《房子征收分户评价陈述书》的成果不满意,应该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需求留意的是,这个有时间约束,即遭到陈述书之日起10日内。别的,因为该问题比较专业,主张网友延聘律师协助提起复核请求。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方法》(建房〔2011〕77号)
第十七条 分户开始评价成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向房子征收部分供给托付评价范围内被征收房子的全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房子征收部分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价陈述。
全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应当由担任房子征收评价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公章。不得以印章替代签字。
第十八条 房子征收评价事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陈述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评价陈述有疑问的,出具评价陈述的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向其作出解说和阐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评价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评价。
请求复核评价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提出书面复核评价请求,并指出评价陈述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价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评价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动原评价成果的,应当从头出具评价陈述;评价成果没有改动的,应当书面奉告复核评价请求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的复核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成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子所在地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判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贰言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处理。
2.《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六条 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认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许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子征收部分报请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依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议,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予以布告。
补偿决议应当公正,包含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拆迁中面临法律所规则的征收补偿方法被征收人该怎么挑选,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今后的日子,因而需求慎重对待。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回答的悉数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能够阅览相关法律常识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