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取保候审制度如何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1:25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准则的适用现状
一是取保候审的确保效能过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了供给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两种取保候审方法,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则了对确保人违背确保职责的处分。但从近几年的施行状况来看,依然呈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逃跑,导致刑事诉讼活动中止的现象,说明晰取保候审准则效能过低,不足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恪守确保职责,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违背确保职责转捕存在法令空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背确保职责而转为拘捕,后因证据不足不申述或判定无罪的案子,是否归于错捕,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对违背确保职责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怵于引起错捕补偿程序,而不敢容易转捕。
三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份额不高。司法人员在“重强制手段,轻权力确保”的观念影响下,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阻碍侦办、审判,倾向于采纳拘留、拘捕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性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适用的份额极小,形成拘留、拘捕的拘押常态。
四是取保候审的详细操作不标准。法令规则取保候审的方法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且两者只能择其一。但实践中,有些当地对有些案子采纳人保和财保并用的方法,这是违背法令规则的。另外在人保和财保的详细适用上,也存在确保金额的确认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对确保金的没收操作不标准,确保人的职责规则对确保人的束缚力不大等问题。
五是对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的处分力度不行。除了能够以窝藏、包庇罪追查刑事职责外,现行法令对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或未尽确保职责的仅以罚款完事,缺少威慑力,无法束缚确保人仔细实行确保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