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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概念、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2:55

定金的概念、特征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实行,在合同缔结时或实行前,给付对方当事人必定数量的钱银。
定金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定金的权力责任联系发生于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关于所担保的主合同而言,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前者是指定金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后者是指定金合同自身是合同。没有定金合同的建立,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关于定金的权力责任联系。
2、定金是由法令规定的债款担保方式
定金担保归于物保,方式是给付金钱。定金的给付,不是一般的给付,而是为担保债款的实行和债款的完成,而不是作为合同的对价。其担保的效果,在于定金的丢失或双倍返还。
3、定金担保是两边当事人的彼此担保
首要,定金与确保、典当、质押不同,这三种担保应由或能够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之担保,而定金只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来担保。
其次,定金担保尽管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定金,可是对方一旦收受定金,也负有债款担保的责任,两边当事人均负有担保责任,享有担保的权力,互负担保责任。
由此可见,定金的担保效能较为优胜。
4、定金的付出须在合同实行前进行
定金与确保不同。确保合同建立,确保人并不当即实行确保责任,不当即代债款人清偿债款,而是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之后,才由确保人担任。定金的付出,须在合同缔结之时,或许在合同缔结之后至合同实行之前。即使是立约定金,也是在缔结合同之前付出。总归,定金决不能在合同不实行或实行之后才付出。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定金也起着其他的效果,如作为合同建立要件、合同建立证明、解约条件等。
依据定金的意图和效果的不同,能够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建立作为合同的建立要件。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给作为合同建立的证明。这种定金对两边都有必定的束缚力,尤其在有关合同建立的文件、手续等灭失的情况下,定金的存在对合同的建立就有证明力。
(3)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债之不实行的补偿。这种定金有必定补偿的性质,对补偿债款人丢失有活跃的效果。
(4)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在免除债的联系的条件,交给定金的当事人能够献身定金,然后免除债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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