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7:5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或许改变、免除承揽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或许改变、免除合同的规则。
承揽本团体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是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力。掠夺或许约束这种权力,是对农人合法权益的严峻侵略。民法通则规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土地办理法规则,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受法令保护。其他的法令,如农业法、森林法等也有规则。本法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和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
承揽合同是发包方和承揽方之间建立、改变、停止土地承揽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是承揽方获得承揽经营权的根底,任何安排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与。国家有关方针也曾指出,合同一经依法签定,即具有法令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
本条规则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包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必定职权、实行必定职务的人员,浅显地称为国家干部。在乡村土地承揽中,或许利用职权对土地承揽进行干与的,主要是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作业人员。由于他们处在底层,直接担任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或许相关作业,应当严厉遵循乡村土地承揽法,不得利用职权干与土地承揽。
在现实生活中,干与土地承揽主要是指掠夺或许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掠夺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违反承揽方的志愿,干与承揽方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强令改变和免除承揽合同等行为。按照本法规则,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不得违反承揽合同当事人志愿,利用职权强行改变或许免除承揽合同。
关于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干与土地承揽,改变、免除承揽合同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本法在“争议的处理和法令职责”一章中规则,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有利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改变、免除承揽合同,给承揽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职责;情节严峻的,由上级机关或许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