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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4:06

为标准车辆置办税征收处理,进步车辆置办税征管功率,根据《车辆置办税征收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发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则,现就车辆置办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弥补布告如下:
一、《办法》第七条所称交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别离如下:
(一)交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供给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许《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挂号注册地不一致的,交税人在申报交税时需一起供给车辆挂号注册地户籍处理部门出具的寓居证明或许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许武士(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供给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寓居证明;
3.外国人,供给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寓居证明;
4.组织组织,供给《营业执照》或许《税务挂号证》或许《组织组织代码证》或许其他有用组织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置办车辆,供给出售者开具给交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付出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据,包含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许其他有用凭据。
2.进口自用车辆,供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许《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许海关进出口货品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供给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许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供给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品进口证明书》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通知书》或许《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二、《办法》以及本布告要求交税人供给材料的,交税人应当别离依照不同事务要求供给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机动车发票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置办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交税人不需要供给复印件。其他材料,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交还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三、《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运用年限的界定办法是:自初度处理交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作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动用处发作之日)止。
四、车辆置办税征管材料内容别离如下:
(一)交税车辆
《车辆置办税交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交税申报表》)、交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
《车辆置办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交税申报表》、交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从头申报
1.发作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交税申报表》、交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作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交税申报表》、交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作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交税申报表》、交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材料。
(四)补税车辆
《交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挂号注册前《完税证明》发作损毁丢掉的:《车辆置办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交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置办税完税凭据收据联(或许主管税务机关车辆置办税完税凭据留存联次或许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挂号注册后《完税证明》发作损毁丢掉的:《补办表》、交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一起,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契合免税条件但已交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送车辆处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处理退税事务手续,交税人填写《车辆置办税退税请求表》(附件4),并供给规则材料处理退税手续。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原完税证明,是指交税人初度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许交税人丢失补办的完税证明;原完税凭据,是指交税人初度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据或许交税人丢失补办的完税凭据或许税务机关供给的完税凭据复印件。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处理免税手续,除按办法规则供给申报材料外,还应当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许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自己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规划和技能特性上首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许暂时物品的乘用车。
七、《办法》第十七条规则车辆退回出产企业或许经销商的,交税人请求退税时,该车辆已缴交税款时限的界定办法是:自交税人处理交税申报之日起,至交税人退车行为发作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
八、本布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置办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4号)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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