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实现节税目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8:13依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则,在交税人的出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的不同,可分为适用高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收入。有的收入则可依法享用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交税人假设将上述收入混在一同,不分隔核算,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担负。
现罗列税务稽察实例核算阐明如下:
某农机商铺(小规模交税人)出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和其他机械,共获得含税出售额52万元。因为该商铺未将农机出售收入和其他机械出售收入分隔核算,而且悉数按“农机收入”进行交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交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独自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出售额;未独自核算出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则,对该商铺的出售收入全额计征增值税。
该商铺实践交纳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1 4%)×4%=2万元
该商铺补缴增值税后,通过自查核实,在52万元的出售收入中,出售农机的收入为40万元。假设独自核算农机出售收入,依照税法规则进行申报交税,该商铺只需交纳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40万元)/(1 4%)×4%=4615.38元
二者比较,后者可依法少缴增值税税额为:2万元-4615.38元=15384.62元
某职业介绍所对外处理介绍服务事务(该事务归于经营税服务业税目的交税规模,适用税率为5%),一起对外处理电脑培训事务(该事务归于经营税文明体育业税目的交税规模,适用税率为3%),两项事务共获得收入2万元。因为该单位未别离核算不同税目的经营额,而且悉数按“电脑培训事务收入”申报交税。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交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目的经营额;未别离核算经营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则,对该单位补征经营税并进行了相应的处分。该单位实践交纳经营税税额为:20000元×5%=1000元
该单位补缴经营税后进行了自查,核实电脑培训收入为8000元假设别离核算介绍服务收入和电脑培训收入,依照税法规则,该单位只需交纳经营税税额为:8000元×3% (20000元-8000元)×5%=840元二者比较,后者可依法少缴经营税税额为:1000元-840元=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