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上市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5:29《》对上市的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严重财物或许担保金额超越公司财物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作出抉择,并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准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材料的处理,处理信息发表业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抉择事项所触及的企业有相相联系的,不得对该项抉择行使表决权,也不得署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相相联系董事到会即可举办,董事会会议所作抉择须经无相相联系董事过半数经过。到会董事会的无相相联系董事人数缺乏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