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障碍及其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8:01今日举行这次评论会根据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2003年12月30日最高检公布“保证律师在刑事诉讼依法执业的规则”,2004年3月18日,湖北省两院三厅联合发布“关于保证和标准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试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两个规则的主旨是保证律师的刑事执业权力、改进律师的执业(刑事)环境,推进刑事辩解事务的健康发展,作为执业律师,咱们应当了解两个规则的内容,体会和遵循其精力。二是2004年7月20日省检公诉处和省律协刑事委员会联合举行了“湖北省首届公诉人与辩解律师研讨会”,主题是“保证和标准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立丰所是首要承办单位。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控辩两边就刑事辩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坦白的交流与交流,到达会议确研定的“交流协作了解支撑”的意图,想借此时机将会议精力传达给咱们。三是咱们所一向都想构成一个严峻疑难案件评论与事务学习的风气,也有一些原则,但长时间未付诸实施。8月1日,咱们搬到这儿今后,合伙人再次提起树立这个原则,下决心要把这个原则搞起来。我通过与吴畏商议并征得其他合伙人赞同,决议举行这次评论会。
这次研讨会我想要点研讨以下问题:
一是理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到底有哪些权力(在现行法令结构内);
二是分析律师在刑事执业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和原因;
三是了解和把握两个规则的立异与缺乏及其含义;
四是为发明一个好的刑事执业环境,咱们应当作好哪些作业。
刑事辩解的含义
咱们充沛认识到刑事辩解从宪法上讲便是人权保证问题。宪法修正案已清晰宣示:“尊重人权、保证人权”。刑事诉讼的意图一是打击犯罪,二是保证人权。所谓保证人权,广义上讲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保证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权力,但首要指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特别是辩解权的保证。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在国家权力的追诉之下处于下风位置,控辩力气严峻不平衡,而辩解人原则,辩解权的有用行使则是使控辩两边力气趋于平衡,使刑事诉讼民主化、法制化的有用手法和重要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权不能只是了解为保证被告人的人权,而应当是保证一切人的人权,由于在国家权力面前,任何人都有或许成为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内涵规则和实质要求是控辩平衡、裁判公正。但由于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进行的追诉,实质上就具有控辩的不平衡性,因此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怎么约束侦查权、公诉权,一起强化辅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辩解人的辩解权。所以,咱们看到一系列的世界原则,世界公约(如《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世界公约》、《关于律师效果的基本原则》)都确立了保证人权尤其是辩解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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