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3:44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数量逐年添加,不仅仅是带动了我国民众的观念认识的提高,随之而来的也有许多负面的影响,本文为您介绍居间合同的特征及其签定时的法令依据,供您参阅。
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供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买卖,在民间很多存在,因而,合同法清晰把居间合同规则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托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活动的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经营;假如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需当事人两边的意思表明共同即可建立收效,不以当事人和实际交给为建立收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建立也无需选用特定的方法,当事人可选用口头、书面方法、假如当事人约好不清晰,应遵从有关商业习气及其他曾经协作方法的习气,因而,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意图是居间人为托付人供给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陈述订约的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所谓陈述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受托付人的托付,寻找及指示可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然后为托付人订约供给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是指介绍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斡旋于两边当事人之间,然后促进两边的买卖,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托付人陈述订约时机或为订约供给前言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托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买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买卖两边的商洽,在决议买卖两边权利职责内容上并不表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表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别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别性,居间人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法令资历,只要通过工商部门核准挂号可以从事居间经营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有相应的法令和专业业务常识、才能、经历和信息。法令应规则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别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酬劳有不确认性
居间酬劳的不确认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托付人一方的给付职责的实行具有不确认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到达意图,托付人才负给付居间酬劳的职责;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意图,托付人不负给付酬劳的职责。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到达意图,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能否成功,不是彻底可由居间人的毅力决议的,有着不确认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利。因而,托付人的给付职责是否须实行,也是不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则: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缔结合同的事项向托付人照实陈述。
居间人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危害托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并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托付人应当按照约好付出酬劳。对居间人的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认。因居间人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而促进合同建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均匀担负居间人的酬劳。
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担负。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进合同建立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但可以要求托付人付出从事居间活动开销的必要费用。
相关常识拓宽:
缔结居间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
(1)托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托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含品种、规模和要到达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法和时刻。
(2)居间人应当照实向托付人阐明自己可以做到什么程度、需求什么条件完结托付人的托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职责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并补偿托付人的丢失。居间人对所供给的信息、成交的时机负有保密的职责。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别性。法令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历作出约束,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常识、才能和从业条件,并规则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别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买卖。
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供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买卖,在民间很多存在,因而,合同法清晰把居间合同规则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托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活动的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经营;假如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需当事人两边的意思表明共同即可建立收效,不以当事人和实际交给为建立收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建立也无需选用特定的方法,当事人可选用口头、书面方法、假如当事人约好不清晰,应遵从有关商业习气及其他曾经协作方法的习气,因而,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意图是居间人为托付人供给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陈述订约的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所谓陈述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受托付人的托付,寻找及指示可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然后为托付人订约供给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是指介绍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斡旋于两边当事人之间,然后促进两边的买卖,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托付人陈述订约时机或为订约供给前言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托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买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买卖两边的商洽,在决议买卖两边权利职责内容上并不表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表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别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别性,居间人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法令资历,只要通过工商部门核准挂号可以从事居间经营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有相应的法令和专业业务常识、才能、经历和信息。法令应规则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别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酬劳有不确认性
居间酬劳的不确认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托付人一方的给付职责的实行具有不确认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到达意图,托付人才负给付居间酬劳的职责;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意图,托付人不负给付酬劳的职责。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到达意图,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能否成功,不是彻底可由居间人的毅力决议的,有着不确认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利。因而,托付人的给付职责是否须实行,也是不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则: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缔结合同的事项向托付人照实陈述。
居间人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危害托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并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托付人应当按照约好付出酬劳。对居间人的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认。因居间人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而促进合同建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均匀担负居间人的酬劳。
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担负。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进合同建立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但可以要求托付人付出从事居间活动开销的必要费用。
相关常识拓宽:
缔结居间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
(1)托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托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含品种、规模和要到达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法和时刻。
(2)居间人应当照实向托付人阐明自己可以做到什么程度、需求什么条件完结托付人的托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职责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并补偿托付人的丢失。居间人对所供给的信息、成交的时机负有保密的职责。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别性。法令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历作出约束,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常识、才能和从业条件,并规则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别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