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因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3:23【事例】
2013年11月15日,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员李某和王某被单位组织出差,去外省洽谈销售业务,当晚住在一家经济型连锁酒店。次日6时许,王某发现李某躺在床上昏迷不醒,当即告诉120急救中心及公安部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当场承认李某现已逝世。经公安部分进行尸检,确定李某为心脑血管疾病导致猝死。同年12月底,李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部分请求工伤确定。2个月后,人社部分作出《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李某家族不服,将人社部分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为李某不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上”突发疾病逝世,不能确定为工伤,判定驳回李某家族的诉讼请求。李某家族不服一审判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审理是否会支撑李某家族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出差期间”是否能够确定为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依据上述规则,员工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逝世,视同工伤须具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这一要害要素。关于“因公出差期间”性质的界定,笔者以为,出差归于特别作业,意图是为了完结单位交给的作业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一切时刻都不能自由分配,而实践是由单位来分配,因而“出差期间”能够确定为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的一种特别情况。
本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规则》明承确定“因工外出期间”归于“作业时刻”的一种特别景象,并排举了三种景象:员工受用人单位指使或许因作业需要在作业场所以外从事与作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期间;员工受用人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或许开会的活动期间;员工因作业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关于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确定,依据《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只需不归于员工从事与作业或许受用人单位指使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遭到损伤的,原则上都应当确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李某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逝世,应当确定为工伤。近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以为李某出差期间因病逝世,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的相关规则,判令当地人社局吊销《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并在六十日内从头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