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可以被法院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6:22
我国有相应的公证组织,房产归于公证的规模,能够进行公证。那么通过公证的房子产权证是否能够被法院吊销,关于公证的房子产权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公证的房子产权证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
1951年,赵某大与周某英等人收取了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房产全部证》,记载共有房子三间,其间一间房子即本案诉争的房子。1996年4月,赵某焕(系赵某大之侄)收取了该房子的《房子全部权证》。2004年12月,赵某大对房子主张产权,向本院提某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因赵某焕在申报产权中对房子来历申报不实,隧依法吊销了该房子产权证。2005年12月,赵某大依据一份继承公证书向市房管局提出对诉争房子恳求收取产权证,市房管局经审理后向其颁布了该房子的全部权证。
2006年4月,赵某焕向法院提某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市房管局颁布给赵某大该诉争房子的全部权证。经一审法院调查取证,认为继承公证书确认的实际,与赵某大提交的依据,在关于周某英与赵某大的身份上存在严峻敌对。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市房管局颁证依据的公证书不能作为依据采信,断定吊销了该产权证。赵某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坚持了一审断定。
【剖析】
这是一某触及1951年至今的房子权属挂号行政诉讼案子,一方面案情凌乱要害证人早已去世,另一方面本案触及的公证行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从2006年3月1日某刚刚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公证法的适用存在争议,因此法院一二审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被告市房管局依据公证书实施的颁证行为,合法有用,应予坚持。继承公证书确认周某英系赵某大之母,因此依法由赵某大继承了周名下的房产。市房管局依据该继承公证书,确认房子产权均归赵某大全部,并无不当。从依据规矩和新公证法的规矩来看,公证书作为本案中的首要依据,其证明效能是高于其他书证的。赵某焕现在主张周某英系赵某大之母没有其他效能更高的依据,因此其主张不能支撑,被告市房管局的颁证行为应予坚持。
第二种定见认为:原告依据缺乏,应驳回诉讼恳求,待权利人提某民事案子后再行处理。从庭审质证的状况来看,本案存在着两个内容互相敌对的身份证明,其间一个证明在公证阶段已被确认,考虑到该两个证明均系公安机关出具,而赵某焕没有供应其他的依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被告市房管局的颁证行为不予坚持。依据新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矩,待权利人提某民事诉讼明晰周某英的身份后,再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救助。
归纳以上介绍,通过公证的房子的产权要被刊出,有必要要有充沛的法律依据。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公证的房子产权证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