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4项行政强制措施需取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3:25
1、《路途货物运送及站场办理规则》中的暂扣证件。第六十一条规则,"路途货物运送经营者违反本规则后拒不承受处分的,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办理组织能够暂扣其《路途运送证》等路途运送办理组织颁布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承受处分后交还"。其间"暂扣其《路途运送证》等路途运送办理组织颁布的相关证件"即归于暂扣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
2、《路途旅客运送及客运站办理规则》中的"暂扣证件"。第八十二条规则,"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则后拒不承受处分的,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办理组织能够暂扣其《路途运送证》等路途运送办理组织颁布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承受处分后交还"。其间"暂扣其《路途运送证》等路途运送办理组织颁布的相关证件"也是归于暂扣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
3、《内河交通事端查询处理规则》中的"拘留或许封存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根据查询作业的需求,海事办理组织能够行使下列权利:...(五)拘留或许封存事端当事船只、起浮设备、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但要在飞行(海)日志上注明,并向当事方出具注有清晰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单"。该条款中的拘留或封存的目标并不是船只、起浮设备以及设备,而是船只、设备、设备以及人员的证书等,拘留或封存这些证书、文书等行为就归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4、《长江干线船只港务费征收方法》中的"制止船只离港"。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对偷缴、抗缴船只港务费的,征稽组织有权追缴费款、制止船只离港,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办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其间的"制止船只离港"归于应撤销的行政强制措施。
2、《路途旅客运送及客运站办理规则》中的"暂扣证件"。第八十二条规则,"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则后拒不承受处分的,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办理组织能够暂扣其《路途运送证》等路途运送办理组织颁布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承受处分后交还"。其间"暂扣其《路途运送证》等路途运送办理组织颁布的相关证件"也是归于暂扣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
3、《内河交通事端查询处理规则》中的"拘留或许封存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根据查询作业的需求,海事办理组织能够行使下列权利:...(五)拘留或许封存事端当事船只、起浮设备、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但要在飞行(海)日志上注明,并向当事方出具注有清晰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单"。该条款中的拘留或封存的目标并不是船只、起浮设备以及设备,而是船只、设备、设备以及人员的证书等,拘留或封存这些证书、文书等行为就归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4、《长江干线船只港务费征收方法》中的"制止船只离港"。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对偷缴、抗缴船只港务费的,征稽组织有权追缴费款、制止船只离港,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办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其间的"制止船只离港"归于应撤销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