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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9:02
发现了一种新的植物种类,假如要承认它,给它命名,让它能够获得法令的维护是能够进行承认,现在国内也有相关的植物新种类维护的准则,仅仅存在不少问题。那么,我国植物新种类维护准则中存在的缺点?看看听讼网小编搜集的材料。
(一)农业植物新种类请求维护的种类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种类维护的请求及授权数量少,种类构成也不合理。从请求数量上看,虽然每年请求的数量都在不断添加,但与发达国家比较仍有较大的距离。从构成上来看,种类散布很不均匀,请求植物新种类权的农作物首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请求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请求数量较少,乃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获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间请求植物新种类维护的还缺少15%,已请求种类维护的也首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种类很少。
(二)植物新种类产权知道单薄
我国是施行常识产权准则较晚的国家,植物新种类维护准则作为一项新的常识产权准则在我国也才刚刚施行四年多的时刻,这使得广阔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种类维护的重要效果没有充沛的知道,常识产权知道单薄,对植物新种类维护的战略意义缺少满意的了解和知道,种类权请求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讨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请求的种类权仅有千件左右,均匀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请求的更是屈指可数。据初步统计,植物新种类维护准则施行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种类审定委员会审定经过的首要农作物新种类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种类权请求的新种类数量缺少1000件。
(三)维权困难,地方维护主义严峻
农作物栽培和种子出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子的取证本身就好不容易,一些地方政府为维护本地利益,直接或直接干预种子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挤外来企业和优良种类,乃至包庇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遏法律部分查办。
一起,维权诉讼程序杂乱,种类侵权案子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程远,本钱高,育种专家没有时刻和精力。并且植物新种类的维护规则中没有规则有关种类维护的法定补偿金额,使司法部分在法律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承认侵权人的不合法获利又难承认被侵权人的实践丢失的情况下,不同区域的法院在处理根本相同的植物新种类维护的侵权胶葛时,判定的补偿额或许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检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种类维护开展的需求
现在,新种类维护安排管理体制还没有彻底理顺,种类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没有有用树立和顺畅工作,再加上因为资金短缺而形成的种类权检查测验技能支撑体系建造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意开展的需求,便当检查速度难以加速,不利于种类权请求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用的维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种类维护请求的活跃性。  (五)植物新种类维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展
经过自主立异获得与把握种类权是维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法。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跟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世界交易的日益扩展,外国企业到我国请求种类权将后敏捷添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托其先进技能优势,不光将其某个具有实际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种类在该国请求种类权,还将某些开展我国家的优良种类在这些国家请求并获得归于他们自己的种类权。因而,有必要扩展植物新种类维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经过种类维护“留住”,而不是“丢失”。
(六)对种类权作为世界农产品交易壁垒的效果及其开展意向研讨缺少
植物新种类维护准则还影响了世界农产品交易的格式,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证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维护农产品竞赛优势的考虑,纷繁选用植物种类维护准则保证本身的优质种类独占,并在全球范围内请求维护,以此来操控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种类权成为新的世界农产品交易壁垒。能够说,在日趋激烈的世界农产品交易战的背面是“种子战”和“种类战”。在新的交易关系下,面临我国巨大的商场,国外在我国的植物种类权请求必将日益增多,因而,我国应当注重种类权作为世界农产品交易壁垒的重要效果,活跃采纳办法,最大极限的维护我国种类权人、企业与农人的利益。
植物新种类维护准则有缺点时能有听讼网律师协助,能够协助自己更好愈加速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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