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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终结破产还债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1:25
[受理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刻]:2006年08月16日[裁判字号]:(2003)东民破字第1-3号[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请求人山东成功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殷寿先,该清算组组长。本院依据债务人山东成功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化工公司)的请求,已于2003年7月26日作出裁决,依[事例正文]:
请求人山东成功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殷寿先,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依据债务人山东成功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化工公司)的请求,已于2003年7月26日作出裁决,依法宣告成功化工公司进入破产还账程序,并组成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的产业进行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该破产企业的清算作业现已结束,现经债务人会议评论通过了产业分配计划,一般债务清偿率为:股权清偿率3.2351%,现金清偿率0.965%,本院已裁决承认。成功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6年8月15日提出请求,提请本院裁决完结成功化工公司的破产还账程序。
本院经审查以为,鉴于成功化工公司的破产产业已分配结束,破产清算组提出完结破产还账程序的请求,契合法律规则,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完结成功化工公司的破产还账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决送达后向破产企业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三、破产清算组应持续实行其法定责任。
案子受理费100000元,从破产产业中优先付出。
本裁决送达后当即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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