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抵押担保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8:58
本案中的典当担保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张晓燕 王向东
【案情】
2006年9月21日,李某向某银行告贷16万元,告贷期限为1年,即2006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9月20日止,王某以其一切的房子一套为该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并别离签订了告贷合同及典当合同。因为该银行怠于催收,告贷到期后李某一向未还款付息。2011年9月20日,该银行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告贷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王某别离以主债务和担保物权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不合】
关于该案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无争议,但对该案担保物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却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担保物权已超越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诉讼时效问题系程序问题,法院在审理案子中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应适用审理案子时的法令即物权法的规则,原告申述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清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已超越二年的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担保物权已超越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在200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做出了从头规则,原告应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及时行使诉权,而原告在2011年9月才提申述讼,按照“物权法”的规则该担保物权已超越二年诉讼时效,原告现已尚失了胜诉权。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定见:担保物权未过诉讼时效,物权法在该案中并无溯及力,应适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说,担保人王某应以典当产业承当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1、该案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告贷16万元,被告王某以一处房产为该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并办理了典当挂号,两边别离签订了告贷合同和典当合同,两边构成了合法有用的金融告贷合同联系以及典当合同联系。被告李某在告贷到期后从未还本付息,违法合同约好。但因为合同约好该笔告贷的还款期限为2007年9月20日,因原告怠于向被告李某建议该债务,至原告申述之日即2011年9月20日该债务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2、该案首要争议在于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令问题。关于该案是应该适用签订合一起的法令,仍是适用现行法令,笔者以为:
首要,诉讼时效问题并不是对案子判定成果没有本质影响的程序性问题,比如间断、延期审理、逃避准则等,诉讼时效的适用将直接联系到案子当事人能否胜诉,应归于实体性问题。
其次,被告王某以其一切的一处房产为该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因该典当担保行为系在2006年3月21日构成,此刻该担保法令联系即建立,典当合同的相关权力、职责也因而确认。而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才开端施行,既不是合同缔结的时刻也不是合同的实行期间,原、被告在施行民事行为时也不可能预知将来的法令怎么规则,只能依据其时的法令缔结合同才干猜测法令行为的的结果。
因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准则,对触及当事人的详细实体权力、职责的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缔结合一起的法令或司法解说,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而非之后颁布施行的物权法。依据“担保法解说”第十二条规则:“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撑”,故该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核算至2011年9月20日止,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的诉讼请求契合法令规则,应予以支撑,被告王某应以典当房产承当清偿职责。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作者:张晓燕 王向东
【案情】
2006年9月21日,李某向某银行告贷16万元,告贷期限为1年,即2006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9月20日止,王某以其一切的房子一套为该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并别离签订了告贷合同及典当合同。因为该银行怠于催收,告贷到期后李某一向未还款付息。2011年9月20日,该银行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告贷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王某别离以主债务和担保物权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不合】
关于该案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无争议,但对该案担保物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却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担保物权已超越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诉讼时效问题系程序问题,法院在审理案子中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应适用审理案子时的法令即物权法的规则,原告申述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清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已超越二年的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担保物权已超越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在200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做出了从头规则,原告应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及时行使诉权,而原告在2011年9月才提申述讼,按照“物权法”的规则该担保物权已超越二年诉讼时效,原告现已尚失了胜诉权。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定见:担保物权未过诉讼时效,物权法在该案中并无溯及力,应适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说,担保人王某应以典当产业承当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1、该案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告贷16万元,被告王某以一处房产为该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并办理了典当挂号,两边别离签订了告贷合同和典当合同,两边构成了合法有用的金融告贷合同联系以及典当合同联系。被告李某在告贷到期后从未还本付息,违法合同约好。但因为合同约好该笔告贷的还款期限为2007年9月20日,因原告怠于向被告李某建议该债务,至原告申述之日即2011年9月20日该债务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2、该案首要争议在于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令问题。关于该案是应该适用签订合一起的法令,仍是适用现行法令,笔者以为:
首要,诉讼时效问题并不是对案子判定成果没有本质影响的程序性问题,比如间断、延期审理、逃避准则等,诉讼时效的适用将直接联系到案子当事人能否胜诉,应归于实体性问题。
其次,被告王某以其一切的一处房产为该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因该典当担保行为系在2006年3月21日构成,此刻该担保法令联系即建立,典当合同的相关权力、职责也因而确认。而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才开端施行,既不是合同缔结的时刻也不是合同的实行期间,原、被告在施行民事行为时也不可能预知将来的法令怎么规则,只能依据其时的法令缔结合同才干猜测法令行为的的结果。
因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准则,对触及当事人的详细实体权力、职责的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缔结合一起的法令或司法解说,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而非之后颁布施行的物权法。依据“担保法解说”第十二条规则:“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撑”,故该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核算至2011年9月20日止,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王某承当典当担保职责的诉讼请求契合法令规则,应予以支撑,被告王某应以典当房产承当清偿职责。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