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合同期限是不是续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1:43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劳作合同在签定收效后,跟着实际的需求能够在两边洽谈的基础上作出更改。但因更改的项目条款不同,所形成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的。
事例:
王某于2008年应聘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公司与他签定了1年的劳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公司人事司理找到他说,这一年里,他作业十分超卓,计划延伸他的劳作合同期限,所以两边就将劳作合同期限改变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司理却告诉他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他提早做好预备。王某觉得虽然单位和他改变了一次劳作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定了两次劳作合同了,按《劳作合同法》规则,他是不是能够要求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呢?
分析:
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合同改变的目标,只限于劳作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能够改变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改变的。而劳作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作合同停止履行后,因为作业需求,当事人两边经过洽谈一致,持续签定的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续签的界说和特征,延伸劳作合同到期时刻契合劳作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而改变劳作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作合同。依据王某初次和单位已签定过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然后又延伸了1年的劳作合同期限,完全契合两次签定劳作合同的景象,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则,只需王某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单位就应当缔结。房地产中介公司企图以改变劳作合同期限的方法来躲避签定劳作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事例:
王某于2008年应聘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公司与他签定了1年的劳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公司人事司理找到他说,这一年里,他作业十分超卓,计划延伸他的劳作合同期限,所以两边就将劳作合同期限改变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司理却告诉他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他提早做好预备。王某觉得虽然单位和他改变了一次劳作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定了两次劳作合同了,按《劳作合同法》规则,他是不是能够要求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呢?
分析:
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合同改变的目标,只限于劳作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能够改变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改变的。而劳作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作合同停止履行后,因为作业需求,当事人两边经过洽谈一致,持续签定的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续签的界说和特征,延伸劳作合同到期时刻契合劳作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而改变劳作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作合同。依据王某初次和单位已签定过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然后又延伸了1年的劳作合同期限,完全契合两次签定劳作合同的景象,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则,只需王某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单位就应当缔结。房地产中介公司企图以改变劳作合同期限的方法来躲避签定劳作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