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1:33国有土地划拨是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一种重要方法,一些政府的公益性项目、军事建设项目、国家严重工程等都能够经过政府划拨的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那么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
第七章 划拨土地运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经过各种方法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前款土地运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运用权,除本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的状况外,不得转让、租借、典当。
第四十五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和房产处理部门同意,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
(一)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按照本法令第二章的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效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转让、租借、典当前款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别离按照本法令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同意私行转让、租借、典当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依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回收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并可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运用权,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能够无偿回收,并可按照本条便的规则予以出让。
无偿回收划拨土地运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给予恰当补偿。
二、划拔土地运用权的内容
划拨土地运用权是土地运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所获得的或许无偿获得的没有运用期限约束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1.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规模。下列用地的土地运用者能够依法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2.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获得。用地者请求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需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请求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运用者付出土地补偿安顿费。
请求用地者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地、空位的,经依法同意后,可无偿获得。
3.内容与约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运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土地运用权人占有、运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同意处置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则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享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人对其出资缔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划拨土地运用权人不得私行改变土地用处,转让、租借和典当其权力遭到严厉约束(须契合法定条件并实行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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