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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0:20

小周是一名13岁的初中二年级学生,成绩优良,很受教师和同学喜爱。但小周的父亲一向以为,要在社会上混口饭吃,读那么多书没用,只需上了六年小学,会识几千个字,会做四则运算就足够了,所以在小周小学结业后就让他停学跟自己学经商。虽然小周很不乐意,坚持之下上了一年初一,但到了初二,父亲无论如何不肯再供他上学。小周的班主任劝道,每个公民都有承受职责教育的权力,至少应该让小周上完初中;但周父则辩驳:既然是权力那就完全可以不行使,职责教育是校园的职责,不是学生的职责。小周拗不过父亲,只得停学回家。小周的父亲的说法对吗? [点评] 小周父亲的理由看似振振有词,但是否真的“理直”呢?这儿的要害问题在于——受教育究竟是公民的权力仍是职责呢?“职责教育”的“职责”二字,是就校园而言,仍是就学生而言呢?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根本权力和职责”中,第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职责。”可见,公民受教育的权力是受宪法确保的一项根本权力,一起也是根本职责。宪法的规则,是对受教育权的原则性规则,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职责教育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更为清晰详细的规则。 首要,适龄未成年人承受职责教育,既是一项权力,也是一项职责。《职责教育法》规则:“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相等承受职责教育的权力,并实行承受职责教育的职责。”关于未成年人而言,承受职责教育是使自己具有基础知识和根本素质的一条根本途径,关于将来安身社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项权力有必要得到充沛确保;而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肩负着建设祖国、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职责,要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职责教育阶段的培育也是不可或缺。所以,对未成年人而言,承受职责教育的权力和职责是一致的。 其次,爸爸妈妈有确保未成年人承受职责教育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则:“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有必要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承受并完结职责教育,不得使承受职责教育的未成年人停学。”《职责教育法》规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确保其准时入学承受并完结职责教育。“这儿的“完结职责教育”,就是指包含小学阶段六年、初中阶段三年的悉数九年职责教育,只是完结其间一部分,不能算作完结了职责教育。一起,假如存在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不是其爸爸妈妈的状况,那么其法定监护人也有必要实行和爸爸妈妈相同的职责,确保未成年人的受职责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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