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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主债权金额有限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1:11
咱们知道,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在建立债款的时分,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质押,两边能够签定质押合同。那么,质押合同主债款金额有约束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质押合同主债款金额有约束吗
质押合同主债款金额一般没有约束,可是假如两边约好了最高额的,不得超越最高数额。
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款、特定物给付债款仍是品种物给付债款等等。被担保主债款的数额,是指主债款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款的,应当清晰债款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清晰实施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款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和数额的规则,首要是为了清晰质权发作的依据,一起也确认了质权人完成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款规模。
(二)质物的情况
质物的情况是指质物的称号、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称号是要阐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款人实施债款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完成时,也要实施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完成质权时,就质物的情况发作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详细清晰质物的情况,不只要阐明质物的称号,而且要阐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只要阐明仪器设备的称号、数量,还要阐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标准、类型、商标、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而且要阐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规模
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因而,出质人欲恰当减轻自己的担保危险,能够与质权人约好仅就主债款或仅就主债款的一部分等内容供给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送的时刻
因为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收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送的时刻或许记载得不清晰,则质押合同虽已建立,但若债款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送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收效。因而合同有必要清晰质物移送的时刻,假如债款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好的时刻移送质物,而给质权人形成丢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其差错承当补偿职责。
(五)债款人实施债款的期限
债款人实施债款的期限是指债款人清偿债款的时刻。质押合同缔结并收效后,在主债款人债款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仅仅占有质物的权力,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尽管现已建立,质权人实践享有的仅仅等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完成其质权,有必要比及债款人实施期届满且债款人没有实施债款时才干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则了债款人实施债款的期限,就能够据此确认债款人清偿期届满的时刻,清晰质权人完成质权的时刻,保证质权人及时完成质权。
(六)当事人约好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能够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令标准和公序良谷,均对两边当事人发作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平,发作争议是否裁定,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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