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23:17重庆市劳作局关于贯彻履行《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若干问题处理定见的告诉渝劳发﹝1997﹞4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劳作局,各区市县劳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履行重庆市劳作局《转发劳作部〈关于发布《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告诉〉(渝劳发[1997]49号),现将其若干问题处理定见告诉好下,请一起贯彻履行。一、关于施行规模和目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和乡镇个别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有必要履行《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以下简《试行方法》)。二、关于工伤确定(一)确定工伤的法规依据现在,确定工伤应按《劳作保险条例》和《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则履行。即:《试行方法》与,《劳作保险条例》有关规则不一致的,按《试行方法》处理;《试行方法》未触及而《劳作保险条例》又有规则的,按《劳作保险条例》有关规则处理。工作病由工作病确诊组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历年公布的“各类工作病确诊规范及处理准则”进行确诊。工作病规模按卫生部、劳作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公布〈工作病规模和工作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则〉的告诉》[87]卫防字第60号)规则履行。(二)工伤性质确定员工发作工伤或患工作病,工伤性质的确定由区(市)县劳作行政部门按地域进行处理。劳作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区(市)县劳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性质确定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劳作行政部门请求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员工发作工伤,其伤残显着不契合1-10级,也可由企业确定工伤性质,并由企业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员工对企业工伤性质确定不服,可向区(市)县劳作复查确定。用人单位发作工伤不陈述,经伤者或其亲属申述,区(市)县劳作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可直接进行工伤性质确定。三、关于劳作判定(一)各区(市)县劳作判定委员会应依据责任使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劳作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区(市)县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应首先向当地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复查。对复查判定结论仍不服,再逐级向上级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重庆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为终究判定结论。(二)工伤和工作病致残程度的判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国家规范GB/T16180-1996)履行。四、关于医疗期批阅工伤医疗期(含延伸工伤医疗期)由指定医治工伤的医院或医疗组织提出定见,报当区域(市)县劳作判定委员会批阅,并告诉有关企业和工伤员工(表样参照因病延伸医疗期批阅表)。五、关于工伤待遇(一)住院膳食补助费,准则依照我市因公出差膳食补助的2/3计发。现按重庆市劳作局、重庆市人事局渝劳险[1997]577号文件规则规范履行,即:全流汁每人每天服销6.4元;半流汁每人每天服销5.6元;一般膳食每人每天服销4.8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如高于此规范,准则上不再从头调整,低于此规范,可适当调整。今后有新的规则规范按新的规则规范履行。(二)工伤补贴,按工伤员工自己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均匀薪酬收入计发。员工自己薪酬,指员工因工挂彩或逝世前十二个月均匀薪酬收入。员工因工挂彩或逝世前自己薪酬缺乏十二个月的,按实践数核算月均匀薪酬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自己无薪酬收入或薪酬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75%的,以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300%的,以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的300%为计发基数。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能够市、地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为计发基数。(三)残疾辅佐用具费,员工因工受伤后,因日常日子或辅佐生产劳作需求,有必要安顿和装备辅佐用具的,由自己请求,医院提出定见,报区(市)县劳作判定委员会同意,按国内普及型规范报销费用。(四)工伤员工收取的伤残抚恤金和因工逝世员工遗属收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凡参与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不施行一次性收取待遇方法;未参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初度收取伤残抚恤金或员工因工逝世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经双方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后,可施行一次性收取待遇方法,一起停止工伤保险联系。详细核算方法为:伤残抚恤金,依照规则应按月发给的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规范核算20年,50岁以上年纪的,年纪第添加1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另依据其伤残程度,以当地离退休(职)人员上年度实践月均匀医疗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其间,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为子女的,以16周岁作为失掉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核算;遗属为配偶或爸爸妈妈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核算20年,50周岁以上年纪的,年纪第添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核算。(五)1996年10月1日曾经发作的工伤,仍契合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试行方法》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则,以1995年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并从1997年7月1日起改按1996年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此类推。施行《试行方法》后发作的因工逝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按此规则履行。(六)工伤员工护理费,按《试行方法》第二十条规则,并曾经款规则计发。(七)员工受工伤或患工作病,伤残程度被判定为三级以上,一起又具有护理依靠条件,可发给护理费。被判定为四级二期矽肺病退人员,病况严重,饮食起居确需人搀扶,可发给护理费,病况好转不需人搀扶,护理费应予停发。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可按市、地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为计发护理费基数。(八)员工因工逝世后,由企业告诉前来照料凶事的亲属,由企业按规则报销一次往复车船费。(九)工伤保险待遇核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六、关于新旧待遇的联接(一)1996年10月1日前发作的工伤,今后工旧伤复发,通过医治并从头判定,契合1—4级的,从判定结论下达之月起,可按《试行方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则享用伤残抚恤金。(二)1996年10月1日前发作的工伤或工作病,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处理工伤退休的,在1996年10月1日今后逝世,按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24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试行方法》第二十五条(一)、(二)款计发丧葬补助金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1996年10月1日曾经发作的工伤,并归于已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原临时工,由企业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上年度全市员工均匀50%计发其伤残抚恤金。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也可按市、地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50%计发。以上定见,如上级有新的规则,按新的规则处理。 重庆市劳作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