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企业法人挪用资金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2:16
最近小编知道了一个工作,企业法人移用资金这个是冒犯了罪过。诉状触及刑事违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触及民事纠纷,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作为移用资金罪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来给你们解说怎样写企业法人移用资金诉状。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525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0338,汉族,中专文化,曾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司理,现住址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移用资金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延伸检查申述期限。
经依法检查查明: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任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司理期间,其运用职务便当,采纳收到出售货款不上交公司的方法,移用公司货款157795元归自己运用,后经公司屡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南京东康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7000元。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南京传福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5000元。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河南信阳春风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40485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杭州尚贤汽配商行收到的货款10000元;2014年4月,张某以给杭州尚贤汽配商行供货为由,将**公司价值11900元货品后转给别人抵债。
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上海齿荟公司收到的货款35910元。
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龙岩春风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17500元。
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福建华阳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3万元。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说;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交还的行为,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移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雯
2015年11月18日
附:
首要和法定代表人交流,让他先交还公款假如对方拒不履行,能够报警处理。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交还公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移用资金罪;移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当然许多情况下,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这些东西底子不符合移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移用资金罪的违法构成要件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以说不申述意味着不构成刑事违法。还有什么问题能够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们。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525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0338,汉族,中专文化,曾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司理,现住址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移用资金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延伸检查申述期限。
经依法检查查明: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任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司理期间,其运用职务便当,采纳收到出售货款不上交公司的方法,移用公司货款157795元归自己运用,后经公司屡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南京东康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7000元。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南京传福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5000元。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河南信阳春风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40485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杭州尚贤汽配商行收到的货款10000元;2014年4月,张某以给杭州尚贤汽配商行供货为由,将**公司价值11900元货品后转给别人抵债。
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上海齿荟公司收到的货款35910元。
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龙岩春风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17500元。
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移用从福建华阳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3万元。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说;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交还的行为,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移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雯
2015年11月18日
附:
首要和法定代表人交流,让他先交还公款假如对方拒不履行,能够报警处理。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交还公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移用资金罪;移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当然许多情况下,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这些东西底子不符合移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移用资金罪的违法构成要件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以说不申述意味着不构成刑事违法。还有什么问题能够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