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2: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决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现已建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务挂号作业。该规则指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中止出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告诉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制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运用。从上述法律规则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力,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清算组一经建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办理和产业的处置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清算组的主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纳破产企业。接纳的方法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纳一、原挂号造册的财物明细表;二、有形财物清册;三、企业所有产业、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三、其他有关材料。
接纳破产企业和破产产业,是清算组行使权力的开端,这是由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办理权和对企业产业的处分权,因而法律规则,清算组建立,当即进驻破产企业,实施对破产企业的办理权和对破产企业产业的整理、查封等权力,操控破产企业的全部经济活动。
清算组接纳破产企业,不仅是接纳企业的领导者的权力,而是要承受全部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全部权力,如法人章、合同章、财政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