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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6:38
我国行政复议依据准则尚处于一个较单薄阶段,《》对行政复议依据作了相关规则,可是十分准则,并且极不成体系,我国行政复议依据规则首要存在3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一是依据的证明规范不清晰。
《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规范的仅有规则是 依据确凿 ,这种规则过于准则,缺少可操作性,在检查行政复议案子过程中难以掌握。 二是分管不清晰,《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最初作出的依据负有举证职责,而对请求人、第三人是否承当举证职责以及可否因而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没有予以清晰。 三是对依据的检查判别没有一致的职责机制。关于发作依据抵触时怎么检查判别依据,合理扫除依据之间抵触等问题,没有一致的职责机制可供适用。由于职责机制的缺失,只由案子承办人凭仗片面知道来决议依据的 取舍,难以确保承认现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查准则追查有关人员的职责,行政复议案子处理质量难以得到确保。 完善行政复议依据准则主张:
1、树立以证明职责倒置准则为根底的举证准则。在某些案子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由于难以举证加以证明而导致权力不能得到保护和救助,有失公平。从行政争议案子的状况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相对人行使的是私权,公权与私权的对立中,私权无疑处于下风位置。因而,在行政复议中,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最初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职责,这一点行政复议法中虽有规则,但不行详细,应当进一步清晰。
2、树立听证会前的依据开示准则。在行政复议案子检查过程中,能够学习其合理的成分,象民事诉讼那样树立依据交流准则,首要理由是; 一是一些疑问杂乱的行政复议案子,依据数量多,时刻跨度大,依据之间抵触多,假如会集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听证时刻冗长,影响检查判别依据质量。 二是在一些行政复议案子中,行政复议机关不具有作出改变详细行政行为的权能,要求原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请求人或许第三人对决议不服,从头请求行政复议,案子必将长时间在行政机关内循环,构成上访案子或诉累。经过依据开示准则,能够促进各方当事人的宽和,化解矛盾,进步办案质量和作用。
3、树立依据检查判别规范。 一是要清晰适格依据的规范。依据依据法学的原理,通说依据的适格要件是三性说,即一个独立的依据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仍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依据都要一起具有三性,才干作为适格依据。 二是要清晰承认行政复议案子现实依据应到达的规范,即承认整个案子现实应当到达的最低规范,其中有两层意义,一层意义是证明整个案子现实的依据在质的要求上应当到达的确,在量的要求上应当到达充沛。另一层意义是运用依据承认的案子现实是法令现实,而不是客观现实。 三是要清晰依据的证明力规范,即同一待证现实不同依据之间的效能应当予以清晰。由于此问题触及数量和难度都相当大,为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依据承认上相联接,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则》拟定出行政复议案子依据证明力的规范。 四是要清晰涉外行政复议案子依据要求的特别规范。如涉外行政复议案子的书证,应当阐明依据来历、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组织盖章或许翻译人员签名等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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