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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9:16

不动产出资入股,需求开具发票吗?
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则,以不动产、无形财物出资入股,与出资方不共担危险,收取固定的赢利的行为,需求交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规则,以不动产、无形财物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可是,关于不动产出资入股是否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业界则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以为已然以不动产、无形财物出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且不动产、无形财物的评价价值可通过契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企业就能够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价陈述入账,为必申请代开发票。另一种定见则以为,税务机关应为企业开具发票,由于税务机关具有长时间办理发票的经历,且发票具有防伪标识,能够便利税务机关日后盯梢及监控,并且在现行税收法规中找不到对此行为不开具发票的依据,所以是否开具发票不该以是否应税作为规范。
笔者以为,依据相关的发票办理办法,发票用于出产经营活动,而股东把不动产出资办企业,不归于出产经营活动,不该开具发票。因而,企业能够依据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陈述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个人股东以不动产出资入股,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物评价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115号)规则,个人以评价增值的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获得股权的,对个人获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财物原值的部分,归于个人所得,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出资企业在个人获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个人不能供给完好、精确产业(财物)原值凭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产业原值。
可是后来,该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收回了。笔者以为:假如一个自然人以不动产出资一家企业,需求交交税金。而另一个自然人以钱银资金投入一家企业,不需求交纳任何税金。关于不同自然人来说,这就形成不公平,也违反了税法的公平性。因而,在实践过程中,交税人碰到用不动产出资入股的状况,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活跃交流,争夺在出资环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等候转让或处置环节交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以不动产出资入股,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法人以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另一家企业或成立新企业,意味着,该企业法人用非钱银性财物交换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
假如该企业法人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文)特别重组的条件规则:能够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能够到达推迟交税的意图。
假如上述买卖不契合特别重组的条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赢利分配等用处的,应该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这就意味着用不动产交换股权的买卖行为,企业应该视同出售不动产,依照不动产的出售承认转让的损益。
定论:企业法人以不动产出资入股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除了契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特别重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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